玉溪研和工业园区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玉溪研和工业园区财政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快研和工业园区建设,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研和工业园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发〔2007〕41号)文件精神,按照“研和工业园区执行‘四不变、一扶持’的政策”,“研和镇由市、区政府委托研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实行一体化管理,一体化发展”以及“从2007年起,研和镇取得的全部地方财政收入不再上缴市、区财政”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执行至2011年。一、指导思想及原则坚持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坚持调动市、区两级积极性,坚持统筹工业园区和研和镇一体化发展。按照有利于加快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研和片区城乡一体化发展;有利于园区支柱产业壮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利于新财源培植,增强研和发展后劲,确保实现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研和工业园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二、关于研和工业园区(研和镇)财政收入的划分1.按照税收属地原则,凡工商注册地址在研和镇辖区内的工商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实现的收入,除中央和省财政规定分享外的所有地方财政收入划归研和工业园区(研和镇财政)。具体包括: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16%部分,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农业特产税,契税,罚没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其他收入等。2.研和工业园区(研和镇财政)可用财力的主要包括: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值税返还补助、体制补助60万元、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174万元、专项补助、其他补助。各项补助每年由红塔区财政按照现行区对研和镇的财政体制结算拨付给研和镇财政。三、关于研和工业园区(研和镇)财政上解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研和工业园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发〔2007〕41号)文件规定:“从2007年起,研和镇取得的全部地方财政收入不再上缴市、区财政,全部留园区作为开发建设的配套资金,由园区管委会安排,一定五年不变”。按照现行中央及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现进一步明确如下:1.不再上解市、区财政的包括:体制上解支出、玉钢收入上解。并相应调减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应由红塔区上缴市财政研和镇负担部分,即年终市对区财政体制结算,剔除研和地方财政收入计算体制上解。2.需要继续上解市、区财政的包括: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烟叶税,地税征收经费上划,国税经费上划,地税代征、代扣手续上划,教育定额上划。具体上解比例为: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上解30%;烟叶税上解25%;地税征收经费上划5%;国税经费上划1万元;地税代征、代扣手续费上划1%;教育上解按当年研和镇教育经常性支出实际数上解。四、关于研和工业园区(研和镇)财政支出1.研和镇除教育以外的经常性财政支出,社会事业发展支出。2.研和工业园区、研和镇开发建设支出。3.研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正常运转支出。五、其他相关事项1.研和镇的教育经常性支出继续由红塔区负责。2.现行中央、省、市、区支持研和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各项财政政策继续执行。3.研和财政支出继续保持红塔区政府确定的各项支出政策标准。4.为确保市政府关于印发《研和工业园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发〔2007〕41号文件落实到位,红塔区财政局每月按照研和地方财政收入进度及时调度资金,划入研和财政,确保园区开发建设财政资金及时足额落到实处。5.未尽事项,按照《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研和工业园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发〔2007〕41号)文件规定,由园区管理委员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6.玉溪研和工业园区财务管理和研和财政管理接受市区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六、执行时间。从2007年开始执行---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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