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手段》经上海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建立和改善上海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但需要留神一点的是本试行手段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失效,由《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手段》代替。下面是.01hn我为大家带来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手段,梦想能扶助到大家!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手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观法》(国发〔2022〕24号),参照原创办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手段》(建住房〔2022〕258号),结合本市实际处境,制定本试行手段。其次条(适用范围)本试行手段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创办、供给、使用及监视管理。本试行手段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供给政策优待,按照有关标准创办,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给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管理部门)市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制度、政策、规划和筹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该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创办、供给、使用及监视管理。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市和区(县)进展改革、城乡创办、规划国土、财政、税务、民政及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与监视工作。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分别设立住房保障机构,承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务性工作。其次章经济适用住房的创办第四条(规划和筹划编制)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住房保障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处境,组织编制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的创办进展规划和年度实施筹划,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进展改革、城乡创办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进展规划和年度实施筹划。经济适用住房创办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筹划管理,市和区(县)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安置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给。创办用地紧缺的片面中心城区政府可以向市政府申请统筹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创办用地;经批准统筹安置创办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提出申请的区政府组织实施供给,并按照有关规定承受土地占用补偿等费用。第五条(工程选址)经济适用住房创办工程的选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城市和镇规划,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储蓄土---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地、闲置土地、产业布局调整土地。工程选址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进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市和区(县)规划国土部门会同房屋管理、城乡创办等部门予以落实。第六条(工程认定)经济适用住房创办工程由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等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报。工程申报应当明确用地范围、规划参数、建筑面积、套型面积和比例、配套条件、创办工程招标价格和开发创办方式等事项。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组织市进展改革、城乡创办、规划国土等部门举行工程认定,并对符合要求的工程作出批复。土地供给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第七条(创办方式)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创办按照以下方式举行:(一)单独选址、集中创办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区(县)政府通过住房保障机构采取工程法人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开发创办;也可以由区(县)政府直接组织实施开发创办。(二)在普遍商品住宅创办工程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土地管理部门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开发创办。区(县)每年度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该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创办工程开发创办住宅总面积的5%;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条件和需要,按照年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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