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山东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1-07-2617:30:5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食流通监督检杳行政执法行为,保证齐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规范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粮食工作实际,制定木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是指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正确履行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以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木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第二章应追究过错责任的范围和责任划分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过错责任:(-)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当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四)实施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六)依法应组织听证而没有组织听证的;(七)委托、指派不具备法定职权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八)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九)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是不出具合法的罚款单据的;(十)行政执法中有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行为的;(十…)对应予以查处和处罚达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处罚的;(十二)对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没有移交的;(卜三)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十四)超过法定吋限或办案实际,没有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五)其他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第六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应承担领导责任;执法机构(监督检查科(处)或执法大队)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责任人是行政执法的主管负责人,应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直接责任。第七条承办人在其职责权限内直接做出的简易处罚等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政执法行为出现错误的,追究承办人的过错责任;其中主办人员为主要责任人,其他人员为次要责任人;不能区分主次的,承担同等的责任。第八条应经过审核、审批的行政执法行为,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对执法人员按下列情形追究过错责任:(-)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而擅口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追究承办人的过错责任;(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的,追究承办人的过错责任;(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的,追究承办人的过错责任;(四)承办人因故意或过失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的,按所起作用人小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过错责任;(五)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应发现而没有发现、按照审核人一件批准的,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过错责任;(六)审核人为报请批准而直接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审核人的过错责任;(七)审批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或未经承办人你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过错责任。第九条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政执法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为,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提出并坚持错误意见的承担次要责任,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负行政执法责任。第十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命令有错误的,应向上级提出改正和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要求立即执行的,应当执行该决定或命令,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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