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相关法条:《民通意见》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评析:《民通意见》采用列举方式,对涉外民事关系的列举不周延。新法对涉外民事关系没有明确含义。第二条【本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评析:“其他法律”包括《海商法》《合同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等,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缺型规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三条【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评析:表明了中国法律的开放性;必须以明示方式提出。第四条【强制性法律的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评析:“强制性规定”是指金融、投资、反垄断、保护弱者利益(消费者、劳动者等)方面的规定;直接适用条款的规定使法律规避适用大大减少,可以不用社会公共利益来保护强制性规定。第五条【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关法条:《民法通则》150、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评析:采用直接限制的立法模式。与《民法通则》相比,新法没有提国际惯例,但《民法通则》的规定并不当然失效。第六条【区际私法】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相关法条:《民通意见》192、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评析:不再看区际私法,直接实用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第七条【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评析:新法将诉讼时效定性为了程序问题。第八条【识别】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评析:采用法院地法说。第九条【反致】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相关法条:《民通意见》178、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评析:我国不承认反致。《民通意见》绕开了反致的概念,实践中不采用;港澳台是接受反致的。第十条【外国法的查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相关法条:《民通意见》193、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评析:新法规定了义务主体,但《民通意见》提供了查明途径,是一种补充。*分则:先物后人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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