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调研

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调研政协汝州市法制委员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下,如何维护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对部分有救助需要的被害人实施救助,减少社会对抗,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建立科学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能够更有效地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在这个课题的指引下,就如何结合汝州实际,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问题,我们政协汝州市法制委员会通过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对我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实施救助实践情况的调研,通过对部分刑事被害人走访座谈,整理出一个调研报告,现汇报如下:一、我市刑事被害人救助现状我们从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调研得到的案件相关数据是:2007年至2009年汝州市公安局统计共立伤害案件745起(其中轻伤害案件663起,重伤害案件82起),破获660起,轻伤害案件调解率占80%以上,即在公安侦查阶段没有及时调解的刑事案件132起和没有侦破85起刑事案件加起来共计217起受害人没有得到赔偿;三年来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交通肇事等威胁到人身安全的犯罪案件545件657人。其中42%的案件,即229起案件的受害人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汝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三年(2007-2009)来共有94件人身伤害案件没有达成赔偿协议,涉及赔偿金额212.1万元。对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各司法机关都非常重视,如市法院起草了《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的请示》,院领导多次向市领导反映,与有关部门协调,2009年1--9月,共拨付救助资金11.5万元,对一部分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进行了救助。2010年1--10月,对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2起。经调研分析我们看到,刑事被害人得不到赔偿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被终止(案件无法侦破、存疑不捕、存疑不诉和存疑判无罪等),案件受害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2.由于刑事诉讼进程较长,尚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判决形式明确赔偿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主动支付被害人相应的生活、医疗费用,且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启动先予执行程序的;3.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二、我市刑事被害人得不到救助原因1.救助工作“无法可依”。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国家应该对部分特困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也没有一部统一的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施办法,这块立法的空白导致很多地区和部门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局限于个案救助、随机救助,缺乏规范性,但是随着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探索和尝试,已经完全可以建立一部全国性的系统规范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案,使该工作得以健康有序公开透明的开展。2.救助资金无保障。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从根本上需要得到政府财政的支持,但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多渠道筹措资金,1建立专门的基金运作渠道,可从国家财政中拨付,可以倡议犯罪嫌疑人亲友代偿,可以接受社会各界的募捐,还可以考虑从服刑人员应得报酬中扣除一部分予以拨入。3.救助范围和标准不明确。应明确将救助对象限定为“因遭受犯罪行为而陷入生活、医疗困境,急需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赔偿但因为现实原因无法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赔偿的特困刑事被害人”。就我市的刑事司法的具体实践来看,由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缺失,被害人遭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要想得到弥补,途径只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来进行赔偿,但是,这种赔偿途径的缺陷十分明显,刑事案件的每一个阶段都可能出现使被害人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出现:侦查阶段(公安局刑警队),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侦破,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难以落实具体的索赔对象;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起诉科),案件破获,被告人确定,但被告人缺乏足够的赔偿能力;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被告人无财产,其近亲属也不愿意代其赔偿;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等。由于犯罪行为的发生,造成被害人急需救治,其本人或近亲属无力支付救治费用的;或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本人或其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生活特别困难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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