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盘整工作实施办法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盘整工作实施办法(代拟稿)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盘整工作,积极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推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对纳入政府盘整范围的建设用地盘整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土地盘整工作纳入大亚湾区建设用地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范围,包括制定盘整政策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盘整范围、筹集盘整资金、审批盘整方案等。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第二条土地盘整工作的具体程序如下:(一)发布盘整公告,送达《盘整通知书》。经区管委会批准,因公用设施建设或城市规划调整需要纳入政府盘整范围的用地,由区管委会发布盘整公告,区用地办向盘整对象送达《土地盘整通知书》。如因历史原因被政府占用的,或属因公用项目占用的零星用地,由区用地办直接向盘整对象送达《土地盘整通知书》。---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开展权属调查。土地盘整对象向区用地办提交盘整地块的相关资料,由区用地办对地块开展权属调查。(三)拟订盘整方案。由区用地办与盘整对象洽谈、协商,拟订盘整处置方案,报区内相关部门审核。(四)审批盘整方案。区用地办综合各部门审核意见后,将盘整方案上报区用地用海联席会议审批。(五)签订盘整协议。盘整方案审批通过后,由区用地办与土地盘整对象签订盘整协议。第三条对纳入土地盘整范围已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如存在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的,由区用地办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置;如属企业原因导致闲置的,应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先缴交土地闲置费后,再按本办法对土地予以补偿。第四条对列入政府盘整范围内的用地,原则上采用现金补偿的方式予以收回。现金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取得方式、缴交地价情况等分类确定。具体按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九条规定处理。对因城市规划调整导致已出让宗地有部分不可开发使用的,如城市规划允许,可将该部分用地所拥有的权益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等面积置换在剩余可开发利用的用地内,不另外计收地价,并将上述不具备开发使用条件的部分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地无偿收回。如城市规划不允许的,原则上采用现金补偿的方式予以收回。第五条对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交清地价款,并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用地,按地块的评估价补偿收回。第六条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书》,但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按所在地块评估价格的60%予以补偿:(一)属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直属企业,采用以地换路、以地换工程、填海造地安排,经原受托企业确认用地红线及缴清购地款的;(二)由原镇政府征地后转让的用地,签订了购地等相关合同,已向原镇政府缴清了购地款,经街道办事处确认用地红线及缴清购地款的;(三)直接由管委会安排,并已向相关部门缴清了购地款,经收款单位核查确认用地红线及缴清购地款的。以上三项规定的情形中,如有购地款未缴清的,按已缴金额占应缴金额的比例重新核定土地面积后,按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补偿收回。第七条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书》,未向区管委会、国土部门缴交地价款的用地,按地块评估价扣除欠缴的地价款及利息后补偿收回。对欠缴的地价确定,如购地时与国土部门或原镇政府签订出让合同或付款协议(欠款协议)已作出约定的,按约定地价计算。如未约定地价的,则按购地时政府的基准地价计算。如按以上方法计算后的补偿单价低于200元/平方米的,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第八条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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