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试行)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强化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取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条件监管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管工作按照“重监管,强联动,严执法”的工作原则,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第四条采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相结合的检查模式,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暂扣、吊销等工作;建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是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检查,对不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工企业予以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监督抽查,发现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相关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暂扣或吊销。第七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对承建工程的所有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核查,对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上岗情况和在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委。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留存各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备查验,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第十条施工企业应积极配合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安全生产条件佐证材料和在施项目名单。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第十二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抽查,将存在以下情形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一)近一年,在京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二)近一年,在全国范围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三)所承接工程施工项目部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及《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落实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要求的施工企业;(四)所承接工程施工项目部未按照《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5号)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施工企业;(五)所承接工程施工项目部未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办法》(京建法〔2019〕3号)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施工企业;(六)近一年,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业务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的施工企业;(七)近一年,在京发生2起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火灾、火情事故的施工企业;(八)近一年,在京发生2起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施工破坏地下(上)管线事故的施工企业;(九)近一年,在京发生1起群体性食物中毒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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