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论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问题及完善

审判实践论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相关问题及完善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以来对法院内部规范案件审理、提高审判效率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并成为审判管理的一个重要规范和依据,但是经过多年的审判管理实践,我们对审判管理认识不断提高,以及法院对审判管理水平和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规定》中许多要求暴露出了与审判管理新要求不适应的问题。关键词审判实践执行案件刑事案一、关于《规定》的审判部分的具体问题及建议(一)审判实践中,现行《规定》适用方面的问题及建议1.现行规定关于公告送达的问题规定不具体,适用难度大。适用中存在:当事人公告费用不肯交,法院无法采取强制手段;公告送达中交邮到登报期间如何计算;公告送达是否一律要全部登报,如何登报,登报报刊级别规定不规范;鉴定是否从当事人提交申请之日计算扣除期限等问题。如何解决该问题,可以从当事人不履行诉讼义务作除权处分,指定期间通知其去交费,规定例外情形来解决。且“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这一规定不切实际,建议修改为:公告送达的,以公告传真或邮寄之日为---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结案时间。2.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特殊需要依职权提起的情形也应不计入审限。《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不计审限期间,这四种情形或事由都是应当基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为前提。从《规定》的字面内容上看,并不包括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特殊需要依职权提起的情形。例如,当事人虽无争议,但其实施的民事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形,或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等事项的,则也不能不查。有些调查的事项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因此我们认为,虽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是提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等的主要前提,但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调查事实或调取新的证据等时间,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也应列入不计入审限的期间。3.关于监督部分。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执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因为该《办法》修改为《条例》,建议修改为:审判人员故意拖---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二)现行《规定》的内容存在与审判工作实际不相适应的情况及建议现行《规定》第1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建议:审判实践中,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的期限规定不合理。将现有的刑事案件审限由一个半月增加到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以及新类型的经济犯罪案件,可以依法延长一个月。同时增加规定不计入审限的若干情形:如对被告人作刑事司法鉴定的时间,办案机关对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查证时间和涉外案件中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时间等,不计入一审和二审案件的---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审理期限。理由:一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司法实践中案件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逐年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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