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再谈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杨律师【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QQ2469553836近来接到几个类似的案件,都涉及解除同居关系之后的财产分割问题。笔者觉得这是个很有趣的话题,因为很多情况下,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无限接近,除了那两张纸(结婚证),几乎没有区别。然而,在起诉析产的情况下,同居关系的处理却与婚姻关系有着不小的区别,难道两张纸的有无,就有着那么大的出入?笔者又一次思考起这个问题,并把一些漏见分享于各位朋友,共同探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2月13日颁布了一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份意见中,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定性为“非法同居”。“非法”这两个字很厉害,一下子便将无证婚姻归入法律应调整的范畴,这是非常可怕的。很多人会说,把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不好吗?笔者说,难道会好吗?民事行为有这么一个特点,即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或者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如果把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纳入法律的调整范畴,你觉得还会有自由吗?法律的完备并不是对现实生活的无孔不入,而是有所入有所不入,没有入那部分空间,才是我们的自由。笔者觉得“非法”两字可怕的理由还有一个,这两个字给“同居”这个行为戴了一个帽子,下了一个定义,即该行为并非不合法,而是非法的!“不合法”和“非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也不受到法律的约束以及不会产生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而后者则不然,“非法”的行为一定会受到法律的约束,也极有可能产生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而且前者最多就是行为瑕疵,而后者则是行为非法,程度是不一样的。笔者认为,着实没有必要对“同居行为”上纲上线,它只是众多民事行为中的一种,没有必要对其戴上“非法”帽子依据我国民事规范,完全可以解决“同居关系”所涉及的大部分法律问题。一、关于“同居行为”的种类及分析同居,顾名思义,两个人基于某种原因,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比较常见的有三种,即均无配偶者同居、一方有配偶者同居、双方均有配偶者同居。第一种均无配偶者同居的现象很普遍,尤其是在大城市,年轻恋人间流行“试婚”,这样既可以缩短婚后的磨合期,又可以促进感情,而双方真的觉得不合适时,也可以从容分手,没有什么后顾之忧。虽然笔者不太支持这种方式,但针对这种现象的存在,还是保持理解的。笔者常常分析一个行为的合法性,但对这样一种行为,是实在不敢说其“非法”的。第二种一方“有配偶者同居”的情况比较复杂由于一方存在婚姻关系,因此同居行为极有可能或已经破坏了现存的法益,此时法律的介入是很有必要的。但这并不是说该同居行为就是“非法”的,我们知道很多时候“过失”侵权也是要承担责任的,交通肇事就是很明显的例子,如果司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大约1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行人的健康权遭到了侵害,而我们却不能轻易说侵权人的行为是非法或者违法的,为什么呢?因为侵权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说起非法或违法就是定性错误。这就告诉我们,并非所有侵害法益的行为都是非法或违法的。同理,破坏了婚姻关系的第三人的行为并非都是“非法”的。同居是两个人的行人,无配偶的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有配偶者同居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也是其人权(自由)的一种体现,此时侵害婚姻关系的一方仅仅是有配偶的一方,对于同居行为,笔者认为不宜定性为非法。如果无配偶一方知情,则另当别论了,这种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其同居,情节轻微的算是破坏公序良俗的行为,而严重的则是侵害“一夫一妻制”的犯罪行为,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这种行为说同居行为“非法”又着实定性轻微了,但终究也不能定性为“非法同居”,同居行为本身是非法、违法、还是犯罪,要看具体的情形,我们可以说这个同居行为非法,但是不能说成这个行为是非法同居,这样会犯了修辞和逻辑错误。第三种情形与第二种雷同,笔者在此不再赘述。因此,区分好何种情形下的同居是非法、违法或犯罪才是有意义的,而不应简单的给同居加上一个修饰词。二、关于同居关系是否能适用关于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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