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暂行办法模

xx区支持科技创新暂行办法通政发【201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xx市xx区委xx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xx城市副中心建设的意见》(京通发〔2015〕1号),依靠科技进步转变区域经济发展方式,构建“高精尖”产业结构,强化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和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政府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根据区财力状况和当年预算实际情况安排预算。第三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可设立科技创新重大专项(可不受相关支持资金额度限制),集中力量在核心领域取得创新突破。第四条同一个项目只能享受本办法中一项政策支持,不得重复享受。第二章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第五条重点支持在“一核五区”及产业园区建设中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服务能力的提升。第六条重点支持《xx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以外,特别是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工程与新医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医疗康体、都市型现代农业等产业的技术创新。第七条重点支持生态、交通、安全、卫生等社会建设和城市精细化管理领域的技术创新。第八条重点支持籽种产业、数字农业及园区农业等科技农业的发展。第九条重点支持研发设计服务机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服务业的发展。第三章支持措施第十条支持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一)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技术攻关,对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择优给予支持。(二)支持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开展技术攻关,且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项目,择优给予支持。(三)支持企业自主研发或引进科研成果在xx区转化,按其项目技术水平、产业化前景择优给予支持。(四)支持相关单位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按其获得的支持资金择优给予一定的配套支持。第十一条加强创新平台建设。(一)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申报xx市重点实验室、xx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xx市工程研究中心、xx市企业技术中心、xx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等科研机构,对获批的以上科研机构给予一次性项目资助。(二)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科研机构,对获批的以上科研机构给予一次性项目资助。---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二条大力发展技术市场。(一)对上一年度技术合同登记总额前十名的单位,分等级给予奖励。(二)单位经指定受理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服务合同或技术咨询合同,年技术交易金额经核定累计达到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根据单位经认定登记的技术服务合同或技术咨询合同年交易金额,按一定比例给予项目资助。(三)xx区单位之间提供技术服务,购买服务一方的技术服务合同或技术咨询合同经指定受理机构认定登记且年交易金额经核定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根据单位经认定登记的技术服务合同或技术咨询合同年交易金额,按一定比例给予项目资助。第十三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发展。(一)支持初创期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发展。对处于初创期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择优给予支持,用于孵化器开展企业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市场拓展、中介代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工作及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平台建设;对处于初创期的大学科技园择优给予支持,用于大学科技园开展创业投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及技术平台建设等方面工作。(二)支持取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资质认定。对上一年度获批的国家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一次性项目资助。在后期运营过程中,鼓励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多功能、全过程、高端化服务,根据其孵化工作情况,择优给予孵化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支持。第十四条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一)支持研发设计服务业发展,提升行业专业化服务水平,支撑区域创新发展。对于投资建设面向我区重点产业领域的公共研发、设计、测试服务平台,按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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