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规技术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新增)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间间距类区距方位Ⅰ类地区Ⅱ类地区Ⅲ类地区a≤300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300<A<6000.7S0.8S0.9Sa≥6000.6S0.7S0.8S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新增)第八条在项目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不另奖励增加可建建筑面积。(修改《技术规定》第3.8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九条居住及商住用地内商业建筑原则上应集中设置。临12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商业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4米的骑楼(临城市道路仅设置集中的人流出入口的大型商业可不设骑楼),且应配建为其服务的相对独立的停车场(库)。(修改《技术规定》第6.9条)第十条居住用地及商住用地临路幅宽度26米及以上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其建筑总长度(含建筑底层商业部分)不应超过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30%;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下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其建筑总长度(含建筑底层商业部分)不应超过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50%,主体建筑长度大于上述规定时,商业建筑不得超出主体建筑投影范围。当临街商业退让城市道路边线(或绿化带边线)大于等于20米时,该部分临街商业可不计入临街商业长度。第十一条居住建筑阳台及户内花园等按一半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其面积不应超过户内建筑面积的10%。户内建筑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及阳台、户内花园的建筑面积之和。第十二条高层住宅设置电梯应满足如下要求:(一)12层及以上(不包括11层复式住宅)独立单元的高层住宅电梯设置不得少于两台;(二)高层居住建筑每单元户数超过60户时,其电梯设置不得少于2台,且平均每台电梯的服务户数不宜超过75,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户数按75%折算配置电梯。(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三十六条)第十三条新建的50平方米/户以下居住建筑,按《技术规定》要求的控制间距,不作为客体建筑纳入日照分析。(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四条新建高层建筑应尽可能避免对相邻现有住宅的日照产生影响,并考虑对邻近地块拟建住宅的影响,必要时按对等退让原则做模拟日照分析。在规定的日照分析范围内对小于国家规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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