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被终止上市公司(以下简称“退市公司”或者“公司”)的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转让行为,保护投资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所设立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转让系统”),为退市公司提供股份转让及信息披露等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退市公司股份在转让系统转让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经本所审核同意后,下列股份可以在转让系统转让:(一)退市公司终止上市前已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二)退市公司依法发行的其他股份。退市公司股份在转让系统转让的,其股份简称前冠以“D”字样。第四条退市公司被终止上市后,可以向本所申请其股份在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股份在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退市公司应当与本所签署《股份转让服务协议》。第五条在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份,其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事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办理。第六条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二章转让服务第七条本所于每周一至周五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停止提供转让服务。第八条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接受转让申报时间,投资者可以在接受申报时间内进行撤单申报,撤销指令经转让系统确认后生效。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第九条本所会员通过其拥有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或者本所指定的其他报送渠道,向转让系统发送转让申报指令,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成交,成交结果及其他转让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第十条投资者应当以限价委托的方式,申报买入或者卖出股份。---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条所称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限定价格,要求以不高于该限价的价格买入股份、或者以不低于该限价的价格卖出股份。第十一条投资者转让股份,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者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卖出股份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第十二条股份转让中“每股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以人民币计价的股份为0.01元人民币,以美元计价的股份为0.001美元。第十三条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股份单笔转让申报的最大、最小数量以及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第十四条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转让申报为无效申报。当日无转让的,以前一转让价格为当日转让价格。涨跌幅价格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转让价格×(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涨跌幅比例限制。第十五条转让日接受申报时间结束后,转让系统对当天接受的所有转让申报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一次性集中撮合竞价方式配对成交。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同一股份当日通过转让系统达成的所有转让,以同一价格成交。第十六条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第十七条转让申报经转让系统撮合成交后,转让即告达成。转让双方必须承认转让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转让,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者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转让,经本所认定并经本所理事会同意,可以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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