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汽车租赁管理规定

大连市汽车租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保护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汽车租赁,是指汽车租赁经营者将客车、货车、特种车或者其他机动车辆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道路运输服务方式。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大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汽车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汽车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的汽车租赁履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他区和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责。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汽车租赁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五条本市对汽车租赁业实行统一管理、有序开放、公平竞争的原则,促进汽车租赁业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经营,鼓励使用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第六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所投入出租的车辆配发的车辆营运证。从事汽车租赁中介的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设立,并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其中从事个人非经营车辆有偿用于婚礼服务中介的,还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所中介的车辆配发的专用标志牌。第七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并接受综合性能检测;(二)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三)执行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租金明码标价;(四)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完善汽车租赁业信息管理系统。第八条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变造、出租、转让汽车租赁经营手续;(二)将未取得营运证的车辆交付承租人使用;(三)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汽车,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个人非经营车辆有偿用于婚礼服务的,应当经从事汽车租赁的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统一组织,领取专用标志牌,并由组织者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工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第十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汽车,应当向承租人告知车辆技术状况、---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车辆保险的投保情况、随车携带的相关证件、救援服务等内容。第十一条汽车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承租车辆的相关证件;(二)不得利用承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三)利用承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承租车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粘贴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标识。第十二条除婚礼汽车租赁服务可以提供驾驶劳务外,其他汽车租赁服务不得提供驾驶劳务。专门为婚礼汽车租赁服务提供驾驶劳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第十三条个人非经营车辆有偿用于婚礼服务的,驾驶人应当在驾驶室挡风玻璃右下侧放置专用标志牌。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年度对汽车租赁经营者、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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