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农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增城市农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我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房屋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拆建和维修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第三条(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办法所称村民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办理报建手续并实施建造住房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村民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办理报建各项手续并实施新建、改建、拆建的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第四条(管理部门)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村民建房和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主管部门;镇(街)国土所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增城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镇(街)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增城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本市村民---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建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镇(街)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设监督管理。增城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市城监大队”)负责按规定对“两违”实施检查和监督;镇(街)城监中队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的巡查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市发改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市新农村规划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基本原则)㈠、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新必须拆旧。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庄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拆建或者维修,不得异地新建。农村村民按规划异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使用。若原拥有多处宅基地,其中一处拆旧建新,另几处宅基地在符合村庄规划条件下,不需拆除。市国土房管局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各镇(街)国土所负责监督实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㈡、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原则。新村建设严格控制独立式住宅,鼓励兴建农民公寓。各镇(街)镇区规划控制范围内农民新村以建造公寓房为主,联体住宅房为辅,不得建造独立式住宅,在镇区规划控制范围外保留的村庄内,根据地形、现状可以按照规划插建联体住宅和独立式住宅。㈢、按照村庄规划统一建设原则。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没有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的村庄不受理个人建房。完成了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的村庄可以申请个人建房。㈣、建筑风格统一原则。各村可由村民对《“增城新农居”农村住宅建筑施工图集》的住宅方案投票表决,选定本村新村住宅设计方案,力求建筑风格、外立面、高度、建筑色彩达到统一。第六条(用地计划)建房用地必须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市农民建房用地实施“总量控制,分期申报,及时完善用地手续”的土地审批原则。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村庄布局规划对年度农村建房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进行总量控制,分解到各镇(街)组织实施。各镇(街)应分批次将本辖区的农民建房用地的实施情况报市国土房管局,并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材料按程序报批。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村民建房用地年度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计划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其中涉及农转用的项目需由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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