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云龙示范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

株洲云龙示范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施行细那么篇一:株洲云龙示范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施行细那么依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法的通知》(株政发〔2011〕2号)文件,结合云龙示范区征地拆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那么。一、关于土地补偿(一)征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保基金缴费均按照《株洲云龙示范区治理委员会关于征地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株云龙管发〔2010〕43号)文件标准执行,(二)青苗补偿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持有合法证件的苗木运营户可参照《关于青苗(消费)补偿费、苗圃移植搬迁费补偿的补充规定》(株云龙征指发〔2010〕4号)执行。二、关于房屋补偿(一)房屋补偿严格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二)房屋内外消费生活设备施行包干补偿,标准为7000元/人。(三)房屋补偿无等级,只按砖混构造、砖木构造、土木构造三类,分别按照300元/㎡、280元/㎡、200元/㎡的标准包干计算补偿;简易构造房屋及消费性用房厂房不计算。(四)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期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五)房屋主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1。三、关于人口指标(一)被安置人口资历指标认定由各工程指挥部组织公安、规划、国土、各镇办事处、社区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并将人口信息材料予以公示。(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作为住房安置人员,享有消费生活设备包干、过渡费、搬家费:1.原户籍在本地的蓝印户口和缴纳城市增容费人员;2.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3.非军官的现役军人;4.监狱服刑人员;5.打算内生育小孩;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以安置的其别人员。(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增加一个住房安置人员指标,该指标可享受安置房购房指标和购房补助及消费生活设备包干费,不享受过渡费、搬家费以及70㎡/人的建房资历指标。1.独生子女户;2.大龄未婚户(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3.持证未生户;4.外地配偶常住户;(四)以下人口不计入住房安置人员:1.特别住空挂搭寄户;2.红线范围外有主体住房的涉拆房屋受赠或继承人员;3.在以往征地拆迁中已进展安置的;4.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别人员。(五)通过非正当方式、未经房屋产权部门登记认证而转让给非本镇(办事处)户口的涉拆房屋,只支付房屋补偿相关费用,不计算安置人员指标。---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六)拟征地调查公告张贴日之前已死亡人口不享受任何征拆补偿以及房屋安置指标和补助。(七)拟征地调查公告张贴之日后户口迁入本地的不享受任何征拆补偿以及房屋安置指标和补助,因婚嫁缘故迁入的配偶及新生儿除外。四、关于房屋鉴定(一)开展规划部和国土建立部为房屋合法性鉴定的主体。(二)被拆迁人能提供以下文书(未经涂改合法有效原件)之一的,其房屋面积能够认定为合法面积:1.土地使用证、建立用地批准书或原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民建房许可证;2.房屋所有权证;3.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建立许可证;4.经国土、规划部门审批后下发的在建建立复工通知单、建房审批表;5.当时办证时,有具有相关审批资质的单位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收费凭证未标明建房面积的,按安置人口数人均70㎡的标准认定合法面积。(三)被拆迁人不能提供上项规定文书之一,但同时符合以下三条规定的,经审查并按30元/㎡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应安置人口数人均70㎡的标准予以认定:1.经国土、规划部门认定,被拆迁人具有建房资历;2.因云龙示范区规划操纵停办建房审批手续;3.被拆迁房屋具有完备的生活设备(即水、电、气、餐卧厨卫等),且于拟征地公告张贴前被拆迁人不断居住。4.不符合上述2、3条情况,但在2009年航拍图上有明确标示的居住房屋及生活配套用房,假设原家庭其他住房人均缺乏70㎡,在按30元/㎡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两层以内的建筑面积可认定为合法。5.不符合上述2、3、4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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