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直单位特殊病、慢性病门诊使用规定

亳医保〔2010〕2号关于市直单位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使用的通知市直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房:为保证特殊病、慢性病患者基本医疗需求,规范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就诊购药流程,加强医疗费用支付管理,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亳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等办法的通知》(亳政办〔2001〕30号)精神,现对市直单位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使用问题通知如下:一、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范围和标准(一)补助病种范围特殊病3种:恶性肿瘤(化疗期)、组织器官移植(抗排---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异期)、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慢性病24种:高血压二期、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糖尿病并发症、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躁狂症、雷诺氏症、股骨头坏死、银屑病、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子宫内膜异位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活动性肝炎、活动性肝硬化、慢性纤维空洞性结核、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两年内)、人工器官移植术后治疗。(二)补助病种标准及报销标准1、特殊病经鉴定用于化疗期、抗排异期、尿毒症期治疗的,其补助限额按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确定(补助限额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段内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项目审核,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另外一个年度内除按此比例支付外还给予2000元门诊限额补助,用于门诊辅助治疗,统筹基金支付80%。2、慢性病按病种的不同实行限额补助(病种及补助限额附后),起付标准300元,起付标准以上限额以下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项目审核,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3、患有两种病以上经鉴定符合补助标准的,可选取单一较高补助病种限额为基数,另增加500元。---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特殊病、慢性病就诊购药办法(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鉴定补助病种,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并开具特殊病、慢性病专用复式处方,注明具体病种。确因病情需要需病种外用药或参保人员要求使用的非医保药品,应告知参保人员。不属于鉴定病种用药,应另行开具处方,并与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疗费用分开收费。(二)经鉴定符合特殊病、慢性病补助标准的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可选取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和一家定点零售药房接受服务,在其它单位就诊购药的不享受补助。如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房的,可在每年1月16前申请变更,过期不再办理变更手续(今年因鉴定时间较晚,故定点零售药房的选定暂延缓至1月31日)。以后定点零售药房不作更改的,次年1月15日后继续在原定点机构就诊购药。每年1月1日到15日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数据结转期,结转期内暂停特殊病、慢性病就诊服务,个人如需用药可先到所选定点零售药房记帐购药。(三)特殊病、慢性病补助用药及检查范围要符合鉴定病种临床用药需求,并且符合《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四)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开具处方,药品名称不得书写商品名称,字迹清楚,不得涂改。特殊病、慢性病患者购药一次处方控制在7-15日剂量或以最小包装为售药单位,费用原则内不---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得超过150元,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经市医保中心审批,否则视为违规费用予以扣除;联系电话0558-5132291。(五)特殊病、慢性病患者门诊购药补助其定点医院和零售药房的记帐分担比例为50%:50%,即在定点医院就医购药50%,在零售药房购药50%,在定点医院检查取药可以超过50%直至100%,在定点药房购药不得超过50%;起付费用消费在定点医院。三、特殊病、慢性病费用记帐报销办法(一)经鉴定享受特殊病、慢性病补助的人员实行定点记帐就诊购药制,个人不再持发票到医保中心核销。(二)在一个年度内特殊病、慢性病患者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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