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为贯彻落实新《标准化法》和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地方标准管理,在充分总结现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第15号令)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对地方标准管理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组织修订《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现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颁布实施近三十年来,对提高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规范性,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和新《标准化法》的实施,现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需要。新《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地方标准也做出了较大程度的修订:明确---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重新确立了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制定主体,完善了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全面推进以来,也相继出台了多份重要文件,对地方标准管理以及地方标准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的改革方向,对地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思路和新要求。地方也迫切需要一部新的《管理办法》作为工作依据,从而为地方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供规范指引。为此,亟需制定新的《管理办法》。二、总体思路与起草过程《管理办法》遵循《标准化法》以及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对地方标准的要求,坚持地方标准的立意宗旨,秉承政府标准的基本属性,主要围绕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和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吸收多年来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改革实践和制度建设的成果,紧贴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形势,紧贴地方标准管理和服务需求,紧贴贯彻和实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力求科学合理、切实可行。2018年6月,国家标准委原地方部组织原---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上海市质监局、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成立了由法学、标准化管理及行政管理等专业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起草小组,启动《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8月底,起草小组完成《管理办法》草案,及时向北京、山东、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福建、重庆、安徽等省市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上述省市在广泛听取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会同起草组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草案。2018年10月-2019年1月,总局标准创新司以书面形式征求了总局各司局、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同时两次召开部分省市座谈会,专题讨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草案。2019年2月-3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草案先后经标准创新司司务会、标准委委务会审议,并根据标准委委务会意见,在北京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4月,标准创新司根据总局领导指示要求,组织总局标准技术司、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等8家单位,再次专题研讨《管理办法》,经对各方意见研究处理后,---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6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征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市监标创函〔2019〕1064号),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市场监管局研提意见。7月,标准创新司根据部门和地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交标准委委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7月10日,标准创新司根据标准委委务会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对地方标准制定主体、制定范围、制定程序,以及地方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系统全面规定。《管理办法》注重合法性、基础性和可操作性,力求实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和原则《标准化法》提出“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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