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规定

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信鸽活动是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为规范本市信鸽活动的开展,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本市机场航空飞行安全,加强对信鸽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体育总局《信鸽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鸽饲养、申请、注册、搭建鸽舍、放飞、比赛、展示、交流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定义与分类)本规定所称的信鸽活动是指开展信鸽活动的资格申请、信鸽注册、搭建鸽舍、信鸽饲养、放飞信鸽、组织比赛等活动。第四条(注册规定)本市对信鸽饲养,设立信鸽组织,实行注册制度。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信鸽、开展信鸽活动的任何信鸽组织、信鸽饲养人,应当遵守信鸽协会章程、信鸽注册的规定。未经注册,任何信鸽组织、信鸽饲养人不得开展信鸽的相关活动。第五条(信鸽饲养原则)本市饲养信鸽、开展信鸽活动实行依法管理、属地管理、社团管理、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适度控制、持证训养、有序发展的原则;实行政府部门监管、信鸽饲养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依法养鸽、文明养鸽、和谐养鸽,有利于市容环境优美整洁和民用航空安全,养鸽户与居民和睦相处的原则。第六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信鸽饲养活动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信鸽饲养活动的管理。上海市信鸽协会(以下简称“市信鸽协会”)受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本市信鸽饲养活动的行业管理,开展对信鸽活动的指导、服务、培训、管理和监督。区、县信鸽协会负责本辖区内信鸽饲养活动的日常管理。第七条(联席会议制度)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信鸽饲养活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街道(居委会)、城管、绿化市容、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公安、卫生、文化综合执法机构等部门参加的信鸽活动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信鸽活动的日常管理。第八条(会员注册)开展信鸽饲养活动、搭建鸽舍应当向鸽舍所在地的区、县信鸽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所在地的物业管理部门或居(村)委会的同意,进行会员注册,经审核后取得信鸽协会会员证。会员注册条件由市信鸽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体育局备案。信鸽协会会员实行年度注册制度,每年进行资格审核、注册或换证。---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九条(特定要求)本市开展信鸽饲养活动实行总量控制。内环线内的中心城区和周边城区人口密集居住区不得发展新会员。虹桥机场、浦东机场的两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不得发展新会员及新搭建鸽舍。第十条(搭建鸽舍要求)本市内环线内中心城区和周边城区人口密集居住区内的高层、小高层建筑物不得搭建鸽舍和信鸽训养;多层建筑物除一层和顶层外的中间楼层不得搭建鸽舍和信鸽训养。政府机关、使领馆、中心城区和副中心城区(含新城)的主要商业中心、重要旅游景点、重要交通枢纽(机场净空保护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等)等周边第一排建筑物不得搭建鸽舍和信鸽训养。第十一条(搭建鸽舍规定)新建、改建、迁移或拆除后重新搭建鸽舍,应当符合本市绿化市容、城市规划、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一)鸽舍每平方米所饲养信鸽应控制在8羽以下;(二)在建筑物阳台搭建鸽舍,其基座不得超出阳台外缘,鸽舍顶部不得超出上一层阳台楼板底部。信鸽出入踏板应当设置在阳台内。(三)所搭建鸽舍的阳台与其他住户阳台相邻的,应隔断密封,并与上一层住户窗户距离1米以上。(四)在建筑物内训养信鸽,鸽舍及其附属物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色彩不得影响原建筑物总体外观。内置式鸽舍不得改变和损坏建筑物结构。(五)严禁在建筑物外墙上搭建鸽舍,已搭建的鸽舍应当予以拆除或搬迁。(六)在不影响或受影响很小的整幢建筑外观下,搭建在建筑物屋顶的鸽舍,不得占用相邻住户屋顶。鸽舍应当远离屋顶水箱,不得影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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