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社会征求意见稿)公示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鼓励各行各业争创质量标杆,现对《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长府办[2015]76号)进行修订,现予公示,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限自2018年4月21日至4月28日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对修订稿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向长宁区区长质量奖评委会办公室提出。信函有效期以邮戳日期为准。联系部门:长宁区区长质量奖评委会办公室(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宁区质量发展局)联系人:凌老师,联系电话/传真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436号402室附件:《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社会征求意见稿)附件: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社会征求意见稿)---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宗旨)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质量强区战略,坚持以“质量第一”为价值导向,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重视品牌创新、追求卓越绩效,充分发挥质量和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双轮驱动作用,不断提升我区质量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推进国际精品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和《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长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项设置)本办法所称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长宁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区长质量奖设“组织奖”和“个人奖”。组织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及创新能力显著、有持续发展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和本区同行领先地位、在本市和本区同行中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个人奖主要授予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具有工匠精神、企业家精神,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第三条(奖励数量)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区长质量奖设组织奖和个人奖。奖项分二级,分别为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每届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2个,获奖个人不超过2名;每届提名奖获奖组织不超过2个,获奖个人不超过2名。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第四条(评定原则)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申请;(二)科学、客观、公正;(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第五条(评审标准)区长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个人评审标准采用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598《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区长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区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或个人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评审机构和职能)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评审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委、办、局)组成。评审委的主要职责是:(一)指导、推动、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二)审议、通过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规则;(三)审议、公示评审结果;(四)确定区长质量奖获奖名单,提请区政府批准区长质量奖拟奖励名单;(五)研究、决定区长质量奖工作重大事项。第八条(管理机构和职能)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评审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府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建交委、区环保局等部门成员组成。评审办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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