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实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以下是本站共享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梦想能扶助到大家!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抉择》已于2022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5日法释〔202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2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抉择》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实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阅历和实际处境,制定本规定。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供给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其次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忠诚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理由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供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辩论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供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看法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供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依旧不明确表示断定或者否决的,视为对该事实的供认。第五条当事人嘱托诉讼代理人加入诉讼的,除授权嘱托书明确摈弃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第六条普遍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供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依旧不明确表示观法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看法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供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处境抉择是否构成自认。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曲解处境下作出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第十条以下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阅历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根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其次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驳倒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证据,应当供给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供给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供给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十二条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供给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实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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