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宝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陕西省城市市容管理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县城、建制镇、工矿区、风景名胜区、文物旅游区管理法。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市市容管理办公室要做好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工作,对全市市区市容管理负总责。市、区各职能部门要对市容管理部门负责。金台、渭滨区主要做好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包干负责,全面抓好。各街道办事处受区市容管理办公室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作;规划部门要按照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的要求,切实搞好城市的规划管理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城市集贸市场的户外广告的管理;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要做好城市交通秩序、出租车和非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管理好城市的食品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环保、文化、教育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人员,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执法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第二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七条城市建筑物、街道、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和广告标志等应符合国家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保持整洁、美观。第八条所有单位必须按照“门前三包”承包责任制的要求,自觉搞好门前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和人员搞好门前秩序。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街道及公共场地从事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活动。禁止在市区经二路、中山路、红旗路、汉中路、文化北路设立摊点,占道经营和设立集贸市场。第十条在人行道及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设棚亭及其它设施的,应当在市、区市容管理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在城市街道两侧、公共场地设点从事宣传活动的,须经市、区市容管理部门许可,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第十二条在城市街道设置市政公用设施,按《宝鸡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规定》执行。城市园林绿地、绿带、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应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并设专人维护保洁,做到整洁美观。第十三条商业性户外文选、包括标志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按照城市市容管理的要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置,并做到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整洁完好。设施破损或者表示不全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第十四条地城市街道和公共场地张贴、悬挂标语和宣传品的,须经市、区市容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张贴悬挂。做到内容健康,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保持整洁。第十五条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美观,不得乱贴乱挂,不得沿途抛撤杂物。运载砂石、泥土、煤灰及其它散装物品或液体的,应密闭、覆盖,不得泄漏遗撤。进入市区的各路客运班车,要在指定汽车站经营,按指定线路运行,按指定位置停车,不得在主干道随意停放,上下旅客。第十六条在本《细则》第九条所列路段的主干道上,一律不设机动车停放点,各种机动车就近停入停车场或支干道的停车点。其它路段停车点的设置,由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城建部门共同核定,定位划线,挂牌设立。人行道上停车点,只限于停放面包车、小轿车等车辆。机动车辆停车点的设施以及卫生保洁由公安部门负责。第十七条非机动车一律停放保管站或划定的停放点,严禁沿街乱停乱放。自行车保管站由市容、城建和公安部门共同选点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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