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12

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长:李英杰二○○九年十月十四日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传承文化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以下范围:(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山、河、湖泊、洞、泉、滩、沟峪等各种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域名称,指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三)居民地名称,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农村自然村名称;(四)城镇街、路、巷、楼门牌编码;(五)名胜古迹、纪念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文化和体育场(馆)等名称;(六)具有地名意义的隧道、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车站、机场、电站、水利设施等名称;(七)大型建筑物及建筑群体名称;(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对历史悠久、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予以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地名管理实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责任制。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编制全市地名工作规划和地名总体规划;审核、审批地名的命名、更名、废止;审定并组织编撰标准地名资料和工具图书;指导和监督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开展地名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地名标志和地名档案;对行业管理部门使用的地名实行监督和指导;协调地名管理相关事宜;指导和监督区、县(市)地名管理部门的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和道路命名、更名、废止的呈报工作;负责楼门牌编制、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本辖区地名详细规划。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命名、更名呈报工作;负责道路命名、更名、废止的审核、呈报、备案工作;负责建筑物及建筑群体名称的审批和楼门牌编制、设置、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本辖区地名详细规划。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公安、城管、房产交通、财政、工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地名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地名标志设置维护所需经费列入年度市城建投资计划,地名管理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年度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二章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第七条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符合城乡地名总体规划要求,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经济特征,符合被命名实体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含义健康、简明、确切;(二)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不以外国地名命名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三)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重名,乡镇内的村民委员会、自然村不重名,城镇内的街、路、巷、广场不重名;(四)城镇内的各种综合服务大楼、大型建筑物及建筑群体不重名;(五)具有地名意义的站、场、桥等名称应与当地主地名相一致;(六)派生地名应与当地主地名相统一;(七)地名用字应当规范,避免使用生僻字、同音字和错别字以及字型、字音易混淆或者易产生歧义的字;(八)南北走向的道路通名为街,东西走向的道路通名为路,对斜向的道路适当命名为街名或者路名,不足500米长、8米宽的道路通名为巷。第八条地名的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凡有损国家主权和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不健康内容和庸俗色彩,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第九条快速路、主干路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废止,由市地名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次干路、支路的命名、更名、废止,由所在行政区地名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送市地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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