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拖欠劳动报酬方法探讨及其对策

农民工拖欠劳动报酬类型探讨及其对策山东省农民工维权工作站自2007年4月成立以来,援助律师办理了大量农民工欠薪案件,援助律师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认为,随着政府和全社会对农民工讨薪工作的不断重视,广大农民工朋友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然而没想到出现了另外一种怪现象,那就是建筑施工企业和包工头的逃薪意识更加“高明”,发明了更多的拖欠花招,或许这些花招经过法律专家的培训,致使让工作站的律师都防不胜防,何况我们靠出卖劳动力争取血汗钱的农民工兄弟。现在把他们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花招分为12中基本类型,并对之进行分析和总结,供同事们和广大的农民工朋友借鉴。一、是釜底抽薪型。这种类型案件的特点是,是企业和包工头合谋,包工头为企业打下欠条,至于欠条的真实性因包工头下落不明无法鉴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即使发包单位存在非法彳亍为,其责任仅在未付清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这种欠条存在,彻底为企业摆脱责任找到了借口,将农民工的权利釜底抽薪。案例:鱼台县47名农民工讨薪案。鱼台县有家企业要建冷库,将工程直接发包给了包工头吴某。吴某带领47名民工将这项工程干完后,仅发了部分工资,就消失的无影无踪。民工找企业要工钱,企业说已经与包工头吴某结清了工资,II吴某还拖欠企业好几万,他们也在寻找吴某要钱呢?---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无奈,这47名农民工将吴某及这家企业诉至法院,在庭审中这家企业拿出包工头吴某书写的人工费收到条,证实吴某已经远远超出应付的人工费,据此法院认为这些农民工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系吴某所雇用的人员,且吴某还拖欠企业工程款,故判决由吴某承担支付责任。因吴某下落不明,其结果与没起诉一样。建筑企业这招太狠毒T!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建筑冷库的这家企业,将工程直接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应当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二、是金蝉脱壳型。这种类型的特点:一般建筑公司有许多工程同时施工,这些工程甚至横几个跨省份、市、县,每个工地的项冃经理为最高领导,一般的包工头及农民工代表也仅限于认识这些项目经理,且大部分这些项目经理以个人名义与包工头或农民工代表签订一些不正规的协议,建筑公司为让这些包工头或农民工代表找不到这些项目经理,打断他们与公司的关系,以达到不予结算、便于摆脱责任的目的,故意更换或调换这些项冃经理,而这些新的项冃经理口然对前任的协议或签字均不认可,如找到找公司,公司“自然”不认识这些前期的项目经理。推来推去,苦无证据的包工头或农民工代表,这能接受公司的摆布,任意克扣工程量,任意克扣工资,最终只能拿到少量的工资。即使这样,这些新的项目经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为让这些农民工达到感激涕零、碰到大善人的效果,故意装出这是多次向某领导的请示、讨论的结果。即使如此,李律师认为这种是比较幸运的农民工,如果通过诉讼讨薪,因为没有正式结算单、没有证实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管是法院还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很难受理。其实,这些项目经理或许本身是建筑公司的职工,或许是建筑公司某领导的同学、朋友,大都与公司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不管他们如何绞尽脑汁地盘剥我们的农民工兄弟,但他们与公司的工程量还是按照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结算的,他们的利益一般是不受影响的。当然他们的结算单中有包工头或农民工的工程量,这些结算单是高级机密,是包工头或农民工代表做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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