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1)

上海市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在上海全市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保险机构及高管备案管理改革经验有关事项的复函》(保监厅〔2016〕4号)精神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备案事项包括:(一)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在上海市设立分支机构;(二)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的分支机构在上海市的地址变更;(三)上海市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仅指支公司以下级别营业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第三条备案材料应由拟备案或拟任职机构的上级管辖机构负责报送,且该上级管辖机构必须为在沪设立的保险机构。第四条根据保监会授权,由上海保监局对上述备案事项实施管理。第二章备案条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拟设立的机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相关机构设立要求。拟任职的高管人员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相关资质要求。第六条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应向上海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分支机构设立备案报告(正式公文)(二)《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三)内部验收报告,其中应说明拟备案机构的发展规划、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四)偿付能力符合条件的说明,以及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说明(见附件4);(五)拟任负责人任职报告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六)营业场所权属证明、消防证明;(七)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分支机构变更地址,应当自机构迁入新职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分支机构地址变更备案报告(正式公文)---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分支机构地址变更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三)营业场所权属证明、消防证明;(四)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保险机构任命保险支公司、营业部高管人员,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备案报告(正式公文)(二)《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三)对拟备案高管人员的内部审核报告(见附件5);(四)拟备案高管人员的任命文件;(五)《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以及该拟备案高管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等复印件;(六)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备案材料的真---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合规性。备案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报送机构公章。保险机构应派专人递交备案材料及补充材料,并与上海保监局审核人共同签字确认材料齐备情况。第三章备案管理第十条上海保监局自收齐备案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材料审核,在备案表上加盖备案印章,并将其中一份备案表送达保险机构。如涉及许可证的领取和更换,上海保监局通知保险机构领取或更换《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公告事宜。第十一条已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调任同一保险机构的支公司、营业部高管人员职务,应按照《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向上海保监局报告,无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备案。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在完成备案管理后及时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第十三条上海保监局发现保险机构未按本办法进行备案,或存在违反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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