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20修正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2010年3月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发布2010年12月2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第一次修正2020年1月1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等管理工作。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那么。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日常管理工作。市开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财政、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民政等部门依照本方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十八条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的,应当持有关证明到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第三十九条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需回购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已取得《购房证》的家庭。回购的具体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章优惠政策第四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市级经营服务性收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卜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工程法人可以以在建工程作抵押,申请住房工程开发贷款。第四十二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以提取个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采用瞒报、虚报等欺骗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并依法注销其房屋所有权登记。购房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退回所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房价款时应当考虑折旧等因素。所骗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是购房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唯一住房的,由购房人按同期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补交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方法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前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5年内不得参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工程投标和建设活动,并由市城市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分:(一)擅自定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二)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三)擅自销售或委托中介机构代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四)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擅自改变户型比例的;(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廉租住房及商业网点用房配建比例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每套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或者商业网点配建比例超面积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30000元罚款。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撤消其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第四十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和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工程法人招标活动中有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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