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有效发动社会各界参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切实维护全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产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是指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函件等方式,举报在嘉峪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法集资或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行为,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第四条举报奖励工作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设在市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市公安局负责对举报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行查处,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对举报的所辖领域非法集资行政案件进行查处,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保障。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三)举报内容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立案调查。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匿名举报的。(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参与非法集资人员举报的。(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四)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置或刑事立案程序。(五)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举报时间在先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第三章奖励程序及标准第八条市处非办、市公安局、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不得推诿、拒绝举报,属于本单位权限内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查处工作,不属于本单位权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的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接到移交线索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查处工作。同时及时报市处非办。第九条市处非办应在行政处罚、立案侦查或司法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采取“一案一议”的方式,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根据其价值、涉及金额等综合因素对其进行评定,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市处非办于每年9月汇总当年奖励基本情况及奖励资金总额,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第十条市处非办应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在3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处非办领取,举报人领取不便的,可由被委托人凭委托书和举报人、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代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第十一条奖励标准:(一)举报的事实经查证认定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由行业主(监)管部门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置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二)举报的事实经查证认定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三)举报的事实经法院判决为非法集资犯罪的,按涉案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四章监督管理及配套措施第十二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的原则。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受理举报的市处非办和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文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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