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榆林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陕民发[2009]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救助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贫困农民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给予医疗费用补助的救助制度。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的原则:(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二)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三)以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救助为重点,其他困难群众救助为补充;(四)公开、公平、公正。第四条医疗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一)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管理工作;---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三)审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工作;(四)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管理与新农合参保衔接工作;(五)人社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六)监察部门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七)其它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一)农村五保对象;(二)城乡低保对象;(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四)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患病成员及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在医疗救助范围:---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因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二)因自伤、自残或自杀行为的;(三)因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行为的;(四)因工伤、交通、医疗等事故造成的;(五)不能提供合作医疗或医保部门报销医疗费用有效证明的;(六)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七)保健理疗、非疾病治疗项目、特需服务的。第三章救助标准第七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救助、门诊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一)住院救助。1、农村五保对象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2、城乡低保对象以及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但不超过一定限额。(二)门诊救助。1、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人员给予一定数额门诊救助。2、城乡低保对象家庭中患特殊慢性病长期服药、门诊维---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持治疗人员,给予一定数额慢性病救助。(三)资助参合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参加新农合、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第八条医疗救助标准。市民政局根据每年资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需求等因素,会同市财政、统计、发改、物价等部门制定全市医疗救助指导标准。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级财政状况和工作实际提高市级制定的医疗救助指导标准,提标后所需的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第四章救助程序第九条住院救助办理程序。(一)定点医院救助办理程序。需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持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证件直接入院治疗。其他困难群众经县级民政部门医前审批后,可持相关证件入院治疗。出院时,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救助对象,救助金由医疗机构根据救助办法核算并垫付,救助对象支付自付费用即可出院,县级民政部门应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救助资金。(二)非定点医院救助办理程序。---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救助对象出院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低保证、五保证、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相关票据;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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