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

昆明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标题】昆明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题注】2003年11月15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颁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时效性】有效【颁布日期】2003/12/24【实施日期】2004/02/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建口【执法主体部门】昆明市城市管理局【正文】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美化市容市貌,营造美丽的春城夜景,塑造昆明新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灯光夜景是指:(一)建筑物、构筑物外打灯、轮廓灯;(二)建筑物顶端及立面霓虹灯;(三)沿街经营性单位(包括个体私营者,下同)夜景照明灯光和门头灯箱、霓虹灯及橱窗装饰灯光;(四)经营性广告灯光和非经营性广告灯光;(五)道路、桥梁、广场、河道、公共场所照明灯光及夜景景观灯饰。第四条昆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灯光夜景工作,负责全市灯光夜景工程的规划、监督及检查。根据昆明市灯光夜景工程实施方案,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灯光夜景工程和日常管理工作。市规划、建设、园林、工商、公安、消防、供电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灯光夜景工程工作。第五条本市灯光夜景的设置与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全民参与的原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鼓励各单位积极安装灯光夜景设施,加强灯光夜景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不断提高灯光夜景设置效果、使用和管理水平。第六条灯光夜景照明设施必须按照经批准方案的位置、形式、期限设置安装。第七条凡本市10层以上(含10层)高层建筑和重要建筑,必须在顶端设置具有标志性的霓虹灯或经审查登记的广告性霓虹灯。第八条城镇沿街经营性单位,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亭棚、大中型构筑物、门头的商店招牌,都必须安装装饰照明灯光或经营性广告灯光。大中型公共建筑、风貌建筑的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安装,由产权单位负责。沿街经营性单位的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安装,由经营者负责。道路、桥梁、广场、河道、公共场所、花坛、绿地的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安装,由城管、园林等部门或产权、管理单位负责。户外经营性广告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安装,由广告发布单位负责。非经营性灯光夜景照明设施(含牌匾、字号、单位名称、公益性广告、标志性指示牌)的安装,由使用者负责。第九条拟建和在建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商贸楼的灯光夜景照明设施,必须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第十条任何单位在整修后的街道进行建筑外檐再装修时,其立面灯光装饰必须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与外檐装修同步完成。第十一条户外经营性广告的设置,应当以霓虹灯、灯箱、电脑喷绘外打灯、电子显示屏、电动翻转等新材料、新技术的形式设计安装。第十二条沿街商业经营性单位的门头招牌,应当以霓虹灯、灯箱的形式设计安装,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第十三条凡安装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设置防火、防漏电等安全设施。第十四条道路、桥梁、广场、河道、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是灯光夜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逐步改造完善,提高灯光夜景装饰效果。第十五条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或个人(以下称责任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服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逐步进入灯光控制中心,实行统一开启和关闭。---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六条责任单位改变、移动、拆除灯光夜景照明设施时,必须报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灯光夜景的开启时间为:冬、春两季不得晚于19时30分,夏、秋两季不得晚于20时;关闭时间为:冬、春两季不得早于22时,夏、秋两季不得早于22时30分。第十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广告灯光,沿街经营性单位的牌匾、字号、橱窗的装饰性灯光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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