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4

XX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XX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发文号:XX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3号发布单位:XX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点击数:107更新日期:2009年10月20日【颁布日期】2007-12-19【实施日期】2008-02-01《XX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XX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保障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及时准确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和举报事故。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和奖励。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也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拨打紧急电话报告事故的,受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六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补报。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和工会、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二)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三)接到事故报告后的时间到报上一级的报出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八条一般事故报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后,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第十条发生下列事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第八条的规定报告:(一)造成三人以上遇险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二)影响到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爆炸、火灾、交通、电力、通讯事故;(三)大型游乐设施和施工设备倾覆、失控、坠落事故;(四)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五)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六)需要紧急疏散人员的事故;(七)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故。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并对本单位各类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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