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沧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配备的小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大轿车等用于公务的车辆。第二条公务用车实行定编管理。定编管理是指按本办法核定公务用车的编制,根据编制及有关规定,核定公务用车的数量、配备标准,调配、更新和报废,监督指导公务用车的管理使用。第三条成立沧州市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市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审计局为成员单位。---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委员会直接指导和具体负责全市的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和审批工作。沧州市人民政府控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控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公务用车的编制第四条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一)公务用车编制是管理公务用车的基本依据。根据省委《关于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冀办字[1997])32号)和《河北省小汽车管理办法》(省政府[2002]16号令),中共沧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冀办字[1997]32号文件的补充规定》(沧办字[1997]41号),按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工作职能相结合的原则,核定公务用车的编制。(二)非常设机构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机构只按一个机构定编;单位不独立核算不予定编,公务用车由其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调配使用。(三)撤、并或升、降格单位,原公务用车编制作废。新组建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编制大于组建前单位的编制时,按缺编单位对待,可根据需要申请购车;重新---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核定的编制小于组建前单位的编制时,将多余车辆交财政部门,重新安排到缺编缺车单位使用。(四)由国家或省投资、市及县(市、区)所属单位承担或参与实施的各种科研、援助、工程等项目的用车,按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合同有关车辆配备使用的条款,报市控办审核购置,纳入不占编制的车辆管理,待项目完工后,车辆一律交财政部门重新安排。第五条公务用车编制的核定由市控办和各县(市、区)控办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各单位的初核方案,报经沧州市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委员会审批,核定公务用车编制数量。(一)正常公务用车编制核定1、市级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核定。除市级领导外,其他工作人员35人配备1辆。2、县(市、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市直各处级单位,按5人3辆配备领导班子公务用车;其他工作人员35人配备1辆。3、市直各局、县(市、区)所属经济独立核算的科级单位和各乡镇,原则上50人1辆,50人以上2辆;县(市、区)的少数财务独立核算的股级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县(市、---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区)控办审批,可购置1辆国产低档车。4、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在册人数配备公务用车。70人(含70人)以下可配车1辆,7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可配车2辆,1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人可增配1辆。5、离退休老干部用车。市级离退休老干部5人以上、10人以下配备1辆,11人以上配2辆;县(含县级)以下离退休老干部每35人配1辆,35人以下不配车。(二)专项业务用车的编制核定。1、担负防汛、抗震、防火、防疫救灾职能的单位,由省以上有关部门调拨或者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分配的专用车,由市控办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核准一次性编制,待专用车辆报废后,其编制自行废止。2、执纪执法机关的办案等特殊业务专用车辆,必须设明显标志。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工作需要,由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市控办审核批准,方可购买,不记入公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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