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GPS系统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省客)

关于修改《车载GPS系统管理办法》条款的通知集团公司《车载GPS系统管理办法》经过一个月的试运行,部分条款不适宜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经广泛收集意见,对该办法有关条款作出以下修改调整意见。《车载GPS系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现修改为: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GPS报警门限为100公里/小时;100公里/小时以上为超速行驶,持续超速时间达到1分钟以上,视为超速行为。非高速公路上报警门限为70公里/小时,70公里/小时以上为超速行驶,持续超速时间达到1分钟以上,视为超速行为。除按《驾驶员工作标准考核办法》处罚外,并按下列规定处理:1、超过设定限速在20%以下,持续时间达到1分钟,视为一次超速,每次罚款50元,并予警告。2、超过设定限速在20%至50%,持续时间达到1分钟,视为严重超速,每次罚款200元,并予以警告。一月内有二次严重超速行为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当班驾驶员应予以下车学习一周。3、超过设定限速50%以上的,持续时间达到1分钟,视为严重恶意超速,每次罚款1000元,并予以警告。一月内有严重超速行为及恶意超速行为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当班驾驶员应予以下车学习一月,承包车辆予以停班三天。4、有违反以上1、2、3款之一的,对超速车辆经提示后,连续超速行驶达10分钟以上的,视为恶意超速行为,每次罚款1000元。5、超过核定载客人数在20%以下的超载行为,视为一次超载,罚款按实际超员人数,起始地票款的3-5倍处罚。6、超过核定载客人数在20%以上超载行为,视为严重超载,罚款按实际超员人数,从起始地票款的5-10倍处罚。并对该车辆予以停班三天。7、非公有公营车辆私自聘用未经考核录用的驾驶员,视为严重违章行为,罚款500元,该车辆予以停班一周。公有公营车辆单位,私自聘用未经考核录用的驾驶员驾驶车辆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8、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营运线路,视为严重违反运行纪律行为,罚没该班次营运收入的100%,并处罚500元。9、在高速公路、非高速公路道路行驶的,有交通限速标志、标识及标线的,按限速规定或按交通法规规定的速度行驶。10、非高速公路上,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实际道路交通限速不同于普通道路限速的,按实际最高限速规定范围内行驶。该道路交通限速情况必须报集团公司一级监控中心备案。《车载GPS系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现修改为:二级监控中心应根据集团公司一级监控中心下发的通信资费单,及时收取GPS车载电话费、信息服务费,以防欠费而造成停机。二级监控中心每月应定额收取营运车辆的GPS车载系统通讯、服务费(每台每月80元为---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定额标准),系统通讯费超过50元以外的部分另外征收。因工作失误,未及时交纳资费,造成通讯终断,追究当事人责任。《车载GPS系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现修改为:修改后条款:二级监控中心在监控中发现驾驶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立即告知驾驶员,督促其改正。如连续出现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并做好记录。车辆发生事故应及时分析车载GPS系统的有关数据查找“事故疑点”,为查清事故原因提供科学依据。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改变车辆原运行线路(包车、加班等),需调整门限速度的,二级监控中心将“门限速度调整报告”应提前2小时送交集团公司一级监控备档,一级监控中心对车辆门限速度予以调整。运行计划结束后,二级监控中心应及时撤消备档计划,按原线路门限速度设置。《车载GPS系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现修改为:二级、三级监控单位,必须在工作时间内,对所属车辆实施监控,发现车辆超速、偏离正常行驶路线等现象的,应立即予以短信提醒,及时纠正、消除交通违法等异常现象,对违反《车载GPS系统管理办法》的,应实施考核、处罚。在工作时间内,二级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实施监控,而被一级监控中心所监控到的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集团公司将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并对当事人每次处以50元处罚。本条款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行,解释权属于集团公司。二〇〇七年八月一日---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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