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

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装修、用途变更)等建筑工程及建筑使用过程的消防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做好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组织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时,涉及消防安全的内容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适用国家或者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能满足特殊使用功能的,可以采用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的方法,由取得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咨询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为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供技术方案。第五条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和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依法对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质量负责。第六条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行业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和消防技术服务、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服务质量等相关信息。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有关单位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消防安全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活动中,可以委托取得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专业性、技术性问题进行技术审查或者安全评估。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消防车道、疏散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和警示标志,履行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分离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不得安排人员在尚未竣工的建筑内住宿,限制在施工作业区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及易燃可燃材料。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带有明火或者具有其他火灾危险性的节能改造、装饰装修、外保温材料等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外节能改造期间应当撤离居住人员。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和装修材料,外墙支吊架、板应当使用不燃材料,不得使用非阻燃外墙防护网。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节能改造、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已予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施工质量监理,发现消防设计、施工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从事消防施工质量监理的专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并通过建筑工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第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验用于建筑工程的消防产品,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于建筑工程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以抽查、检验为主要形式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未配备取得法定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电气系统检测维护管理人员的,应当委托取得法定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消防设施维护机构进行检测、维护管理。第十二条已投入使用的建筑需要改建时,因客观条件的限制不能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符合实际情况的消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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