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扶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

顺德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顺德区会展业转型升级,加强对顺德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15号)、《顺德区促进会展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顺府办发[20161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我区会展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用于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展览项目、会展企业、会展人才和知识产权进行补助。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会展相关活动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会展场馆、其它社会机构以及就职于上述单位的会展人才。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第三方评估、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精打细算、节俭使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展馆,是指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同时需具备下列条件的展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坐落于顺德区行政区域范围之内;(二)室内净展览面积达到4万平方米以上(不含4万平方米);(三)展馆运营管理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单位;(四)展馆运营管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展馆的使用权和运营管理权;(五)展馆运营管理单位须有相关的场馆管理规章制度。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新落户顺德区的展览项目,是指在本办法实施以前未在顺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举办过,而在本办法实施以后在顺德区举办的展览项目,包括新落户工业类及农业类展览项目。本办法所称新落户顺德区的会展企业,是指本办法公布实施后在顺德区新登记注册或者由区外迁入顺德区注册、依法纳税,经营范围中有展览举办或者展览服务业务的会展企业,包括展览组展企业、展览服务企业和展馆运营管理企业。顺德区原有展览项目是指在本办法实施以前已在顺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举办过的展览项目。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六条区财税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参与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程;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第七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顺德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会展业发展规划,向区财税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会同区财税局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编制申报指南,受理会展企业的补助申请,对申请单位及其项目补助申请的审核;建立补助项目档案并进行管理;对补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根据我区工作实际,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可将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资金日常管理、资金审核拨付、补助项目绩效评价等业务委托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管理委员会具体操作实施。第八条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提供展会、企业相关情况的资料,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第三章扶持条件及标准第九条专项资金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新落户工业类展览项目进行补助:(一)对新落户顺德区并且承诺在我区至少连续举办五届的工业类展览项目,对其前三届展览分别按照其与场馆运营方签订的场馆租用合同约定场租金额的50%、40%、30%给予补助,但举办方实际展览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租用面积20%以上的,按实---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际展览面积计算,且合同约定场租标准高于每平方米每天15元的按每平方米每天15元的标准计算。每场展览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二)工业类展览项目必须是以工业产品、工业技术、工业装备、工业服务为主题的展览,对纯粹以个人日常消费品(包括但不限于服装、手机、汽车、电脑等)展销为主题的展览不予补助。(三)展览主题符合本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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