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长沙市律师管理办法

长沙市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本市律师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省司法厅有关律师工作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和登记执业的律师,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长沙市司法局依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第四条市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加强自律管理,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第二章管理机关第五条长沙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是本市律师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三)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监督、备案;(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七)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许可、变更、终止、注销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律师管理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区、县(市)司法局是所属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关。第六条市律师协会及派出机构是本市律师工作的行业管理机构,受市司法局监督、指导,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履行行业自律职责,负责市司法局委托办理的其他律师管理工作。区、县(市)设立市律师协会联络处,负责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事务所行业管理工作。第三章机构管理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确立。第八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填写《律师事务所登记表》,向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市司法局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司法厅审批。律师事务所在开业后15日内将内部管理制度、聘用人员、印章、银行帐户、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收费许可登记等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场地应当规范,办公面积城---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区所应当达到150平方米以上,县属所应达到100平方米以上,根据需要设立律师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和资料室等并进行功能分区,配有电脑、电话、传真机、打印机、法律及法律服务信息库等基本设施,具备律师机构执业基本条件。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对人事、收案、收费、业务、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请示汇报、财务以及档案等方面做出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市律协备案。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执业。律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逐级报告上一年的人员、机构、业务工作、财务收支等情况,并附送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分立、合并、迁移、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逐级报市司法局审核后,上报省司法厅审批。变更住所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不得在核准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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