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作者:佚名:互联网阅读次数:3284发表日期:2008-5-2416:53: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规范社区矫正执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矫正,是指将本条第二款所列罪犯(以下称为"社区矫正对象")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负责并组织社会力量对其采取监督管理、教育、帮助措施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对象包括:---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第三条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省;或者户籍地不在本省,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省定居,且长期在本省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由本省接收实施社区矫正。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买施;(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三)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生活。第五条社区矫正遵循惩罚、教育和帮助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原则。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七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成立由人民法院、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第八条乡镇(街道)应当设立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以及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第九条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二)审议批准社区矫正发展规划、工作计划;(三)定期听取社区矫正工作汇报,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四)监督、检查成员单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第十条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职能部门和社区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助工作。监狱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准确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对符合假---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释条件的人员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确属不宜在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建议,及时收监执行。(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刑事被告人、罪犯适用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罚措施,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适用减刑,假释,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等司法奖惩措施。对于可能适用社区矫正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委托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开展审前调查。(三)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保证社区矫正依法公正实施。(四)公安部门应当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司法行政部门的建议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五)民政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村(居)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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