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对暂行管理办法

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对暂行管理办法鲁交安全〔2010〕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交通运输行业直接或协助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和其他交通运输事件。第四条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由国家、省、市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道路运输和港航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第五条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四)整合资源,协同应对;(五)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六)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应急队伍工作经费、应急演练经费、应急支持保障设施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补偿机制。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使用的国家物资储备、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合理经济补偿。同时,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形式包括:现金补偿、实物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行政性补偿。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对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行业管理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交通运输企业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企业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条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一岗双责制和责任溯查制,并纳入市级交通运输行业和厅直单位工作考核范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单位”)要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处(科)室和相关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突发事件应对领导小组。第十二条交通运输单位应设置或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构,按规定足额配备工作人员。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行业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分中心,并实现行业内外突发事件应对信息互联互通。第十四条突发事件应对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审定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政策、规划;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组织重大应急科研攻关;审定应急经费预算其他相关重大事项。第十五条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其分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在突发事件应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指挥本行业、本系统或本企业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管理应急队伍、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提出行政补偿意见等;负责协调应急资源、应急人员的调度负责突发事件接警值班和突发事件或险情信息的报告与处理工作;根据当地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的要求,执行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第三章应急预案第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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