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一年半来,由于缺少配套的司法解释,其立法目的未能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得以保障有效实现。200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受案范围;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范围:对政府信息做了区分,协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档案法》的关系等。但其内容也存在被政府作为据以拒绝公开口实的可能、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成本、庭审方式不能满足新型案件的要求等问题;因此,增加政府举证责任,借鉴日本《信息公开法》所确立的“屏蔽审查原则”,在其中确立屏蔽审查程序等修改是必要的。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政府信息;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屏蔽审查原则:D9121文献标识码:A:1672-3104(2011)01-0067-07一、《规定》本身的优点与不足“如果一个大众化的政府没有大众化的信息或获取信息的方式,那么它不过是一出闹剧或一出:悲剧的序幕或二者皆是。知识永远统治无知:那些希望自主的人民必须利用知识的力量武装自己。”“暗箱操作容易滋生腐败,而公开行政是最好的防腐剂,已成为法治国家的共识。”政府信息应向公众开放已为举世所公认。公众的知情权受到广泛关注,但法院的作用往往被忽视。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司法是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法院在监督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等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该类诉讼案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并不能完全套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现有相关诉讼制度。为尽快解决信息公开诉讼难的困境,200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审理,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2009年11月30日,共收集到有效意见411条,足见人们对《规定》的关注与期望。笔者认为,该《规定》的正式出台将会给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提供明确的依据,增强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司法适用性,能够统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法律适用,避免同样的案件因受案法院的不同而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可诉范围(即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原告和被告的确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法院合并审理的规则和法院的判决,及参照《规定》适用的情况等作了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规定》有以下几个优点:第一,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条例》在第33条中虽然明确赋予了信息公开申请人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但究竟法院在实践中可以受理哪些案件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使申请人的诉权没有实现实质的救济。《规定》第1条的亮点是第(五)(六)项。特别是第(五)项最值得称道,将行政机关的主动公开行为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没有强调原告要与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利害关系”,这就隐含了“公益诉讼”的意蕴。第二,《规定》巧妙解决了《档案法》与《条例》的冲突问题。我国《档案法》对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公布,有严格的规定,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公布。行政机关信息一旦移交给国家档案馆,则属于《档案法》调整的范围,不属于行政机关的信息,则不再属于政府公开之列。《规定》第12条区分了“已移交国家档案馆的信息”和“仍存放于被告内部档案机构的信息”,并将后者作为适用《档案法》的例外情形,这就意味着法院将受理“仍存放于被告内部档案机构的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此种区分是一个亮点。它无疑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以适用《档案法》为借口而有意规避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第三,《规定》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原告和被告范围。第5条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被告的特殊情形,这也是值得称赞的亮点。因为该条款所明确的几种情形在实...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举报”。

常见问题具体如下:

1、问:已经付过费的文档可以多次下载吗?

      答:可以。登陆您已经付过费的账号,付过费的文档可以免费进行多次下载。

2、问:已经付过费的文档不知下载到什么地方去了?

     答:电脑端-浏览器下载列表里可以找到;手机端-文件管理或下载里可以找到。

            如以上两种方式都没有找到,请提供您的交易单号或截图及接收文档的邮箱等有效信息,发送到客服邮箱,客服经核实后,会将您已经付过费的文档即时发到您邮箱。

注:微信交易号是以“420000”开头的28位数字;

       支付宝交易号是以“2024XXXX”交易日期开头的28位数字。

客服邮箱:

biganzikefu@outlook.com

所有的文档都被视为“模板”,用于写作参考,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

文档大部份都是可以预览的,笔杆子文库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专业性等问题提供审核和保证,请慎重购买;

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依据;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或需要我们协助,可以联系客服邮箱:

biganzikefu@outlook.com

常见问题具体如下:

1、问:已经付过费的文档可以多次下载吗?

      答:可以。登陆您已经付过费的账号,付过费的文档可以免费进行多次下载。

2、问:已经付过费的文档不知下载到什么地方去了?

     答:电脑端-浏览器下载列表里可以找到;手机端-文件管理或下载里可以找到。

            如以上两种方式都没有找到,请提供您的交易单号或截图及接收文档的邮箱等有效信息,发送到客服邮箱,客服经核实后,会将您已经付过费的文档即时发到您邮箱。

注:微信交易号是以“420000”开头的28位数字;

       支付宝交易号是以“2024XXXX”交易日期开头的28位数字。

笔杆子文秘
机构认证
内容提供者

为您提供优质文档,供您参考!

确认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