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集镇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乡集镇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镇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把我乡集镇建成环境优美、卫生清洁、交通畅通、秩序良好的山区小城镇,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列》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实施范围为集镇规划区范围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乡集镇管理人员是指乡社会事务中心、派出所及乡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管理人员。第二章镇容管理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集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占用便道、搭建临时设施(房、伞、棚、架、围栏)、放养家畜家禽。违者,参照《新平县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第二十章第十一条规定,由乡集镇管理人员责令限期处理或依法没收,并处5-20元罚款。---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经营门面不得将商品或服务设施摆出店外,不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违者,参照《新平县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由乡集镇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对出店商品或设施一律强制收缴,并处500-1000元罚款。第六条加强对流动摊点和临时摊点的规范管理。除经乡规划所、工商管理人员批准在政府大门东侧统一安排的科技宣传临时摊点外,其余道路一律禁止设置流动摊位和临时摊点。第七条规范新化集贸市场的管理。逢街天所有从事临时交易的商贩必须进入农贸市场交易,并按指定的位置摆摊设点,严禁在集镇道路或其它地点从事交易活动。。第八条未经乡规划所批准,禁止在集镇范围内散发传单广告和在建筑物、电线杆、路灯杆、行道树、墙壁上张贴标语、悬挂布标、书写广告、吊挂物品和凉晒衣物。第九条集镇范内所有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属公共财产,受法律保护。凡损坏市政设施的,必须依法赔偿,赔偿标准为:路灯每盏3000-8000元,行道树每株300—500元,垃圾间每个1500元,交通标志牌每个200—500元。第十条工程建设需要挖掘集镇道路的,必须到乡规划所办理规划和项目报建手续,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办理批准手续。未办理手续和未缴足费用的,不准动工。擅自开挖的,参照《新平县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乡集镇管理人员责令立即停工,按规定标准的3倍收取挖掘街道路面修复费,并处每平方米50-400元罚款。第十一条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建筑渣土不得占用人行道和街道---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得占道修车、洗车、打气、制作钢门钢窗、设置广告招牌或堆放,必须及时清运;建筑施工不得占用人行道和街道,施工材料不准占街堆放,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必须经过乡规划所批准,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应退出街道红线并修建围栏。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二条建筑垃圾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自行负责。生活垃圾实行定点投放、集中清运,所有门店和居民必须将垃圾投放到垃圾箱(间)内,保洁人员每天定时收集和转运。严禁乱倒垃圾或将垃圾倒在垃圾箱旁边。第十三条不准在集镇规划区街道与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眉、烟头、菜叶等杂物,不准乱泼乱倒污水杂物。第四章交通秩序管理第十四条非街天需在集镇规起区范国内停放的农用车、摩托车、微型车、面包车和外来小车一律停放在古州酒楼至政府大门划定的范围内,客运车辆、出租车按顺序停放在新沙食馆门前,除上述街道外,禁上各类车辆随意停靠。违者,参照《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规走,由乡集镇管理人员给予处3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第十五条街天需在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停放的农用车、摩托车、微型车、面包车和外来小车一律停放在划定的范围内道路东侧,客运车辆、出租车按顺序停放在食馆门前,除上述街道外,禁止各类车辆随意停靠。第十六条集镇范围为的单位车辆、私人车辆必须停放在本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位指定的车库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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