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崃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邛府函〔2009〕119号邛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邛崃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邛崃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09年4月19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五月十日邛崃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心城区、重点镇、一般镇乡(包括行政区划调整中已被撤并的原镇乡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域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农民新居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严格执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和本规定。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工程执行《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第三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心城区核心区域和司马大道、君平大道、南河两侧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重要地段、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以建设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一、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条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全市居住、商贸、公共设施等建设用地分区控制,形成现代城市与现代农村和谐相融、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新型城乡形态。第五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件2)控制。第六条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有关专业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第七条考虑到城市道路及用地面积对容积率的影响,在第五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条规定对住宅建筑容积率进行修正,并最终确定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具体按《住宅容积率修正系数表》(附件3)执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八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第九条旧区改建中单个建筑基地及承担拆迁量较大的项目,在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根据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具体因素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规定指标的20%。第十条在建筑控制线内,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永久性无条件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实际用地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且任一方向净宽度大于10米的广场、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室内外公共使用的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自用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按公共开放空间面积与地块总面积之比,地块容积率可提高相同百分比,但提高比例不大于20%。第十一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或广场周边,在建筑内为城市提供公共厕所、警务室、开闭所等市政公共设施或未达到应建医院、中小学校规模而配建了医院、中小学校的成片住宅建设项目,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第十二条上述第十条、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建筑容量具体优惠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十三条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高压供电走廊、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第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等有关规定执行。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十五条中心城区、重点镇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规模低于下列面积的建设项目,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区为1000平方米,旧区为8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区为1500平方米,旧区为1000平方米;(三)中高层居住建筑:新区为2000平方米,旧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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