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加强道路运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相关的信用信息归集、失信行为认定、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修复、信用结果应用等活动,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是指在本省登记并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道路客运站经营者等。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组织维护全省统一的山东省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维护经营者信用基础数据库,做好数据平安防(附件4)、《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5)和整改合格材料等相关情况说明材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受理申请。认定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事实、理由和救济途径。(三)核查申请。录入失信行为信息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四)修复认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核查结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通知书》(附件6),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处理结果;不予修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修复的事实、理由和救济途径。(五)修复处理。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修复通知书》处理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该修复信息和申请人的《信用修复承诺书》,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有关失信信息,将结果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同级公共信用管理部门。第三十六条经营者信用修复后,涉及的失信行为记分不再作为信用修复后的信用等级评定依据。第五章信用结果应用第三十七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山东省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信用记录查询功能,方便经营者以及社会公众通过网站、移动客户端等查询信用记录。鼓励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查询自身或者经授权查询相关方的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用信息,在道路运输经营等活动中应用信用信息。交通运输等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当主动查询使用经营者信用信息,将经营者信用情况作为行政许可、资质(格)审核、奖补资金、评比表彰等重要依据,对经营者实行分级分类监管。第三十八条经营者上一年度信用评定等级为AA级,且当年信用得分90分以上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如下激励措施:(一)在行业相关荣誉表彰奖励、评优评先、品牌创立、重点开展工程时优先考虑;(二)在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权延续、财政资金申请、部省示范工程和示范企业申请评比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三)在新增客运班线、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以及新增包车、旅游客车运力等服务质量招标投标中设置加分项;(四)适度减少检查频次;(五)给予业务办理“容缺受理”待遇;(六)树立为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等。第三十九条经营者当年内信用得分不满60分且失信行为累积记分到达20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醒该经营者其信用情况。第四十条经营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列入道路运输市场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统称重点关注名单):(一)当年内信用得分不满60分且失信行为累积记分值20---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分以上的;(二)上年度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三)距离上一次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时间缺乏1年的。第四十一条经营者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开展失信提示和警示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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