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龙岗区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日期:2007-09-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区公务车辆管理,合理调配机关车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财政开支,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务车辆,是包括区机关和各街道在内的全区公务车辆,即用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购买的,或者接受社会捐赠的,产权性质属于国有资产的所有机动车辆。第二章公务车辆管理机构第三条成立区工作用车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委常委、区委(府)办主任和区纪委一名副书记为副组长,成员由区纪委(监察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编办)、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国资办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第四条区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是全区公务车辆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其工作职责为:(一)组织领导全区公务车辆的管理工作,制定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规定和措施;(二)根据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需要,统筹调用全区公务车辆;(三)对新购、过户、报废更新及租赁公务用车等进行审批;(四)检查指导各单位公务车管理工作;(五)研究决定有关公务车辆管理的其它事项。第五条区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集中研究与公务车辆管理有关的事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可临时召集开会。第三章公务车辆配备第六条车辆定编原则:各单位的车辆编制数量原则上按《广东省小汽车配备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粤办发[1997]14号文)执行。即编制人数每15至18人配1辆行政业务用车,不足15人的单位也可配车1辆。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需要,经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可向省、市定编办申请配备生产业务用车,具体数量以省、市小汽车定编办批复为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车辆配备标准:公务车辆的配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国产车;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的车辆,由购车单位写出申请,经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报省、市小汽车定编办审批。第八条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区党、政“一把手”可配备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区五套班子其他领导的公务用车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区属单位(含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由各单位在本单位的定编车辆中统筹安排使用。第九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2002年省小汽车定编办重新核编的指标配车。单位现有车辆数少于核编数的,经区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增购;单位现有车辆数超过核编数的,超编车辆由原单位继续使用,直至报废为止,不允许超编制数更新购置车辆。第十条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配备非定编车(包括的士头、人货车、厢式货车、中巴、大巴等),需经区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同意,但不得超过本单位车辆定编数。第十一条不准将在编的小汽车擅自转让或变卖。如有特殊情况需转让或变卖的,需先报区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再按小汽车定编审批程序,报省、市小汽车定编办审批。第十二条新成立的单位,凭“三定”方案确定的人员编制,向省、市小汽车定编办申请定编。合并成立的单位,其车辆配备以实际拥有车辆数计算,超出编制的车辆指标由区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统筹调配使用。第十三条新成立的单位在车辆指标没有核批前,以及新设立的临时机构,需要工作用车时,采用临时租赁方式解决,有关单位须向区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租车的标准执行省规定的车辆配备标准。第四章公务车辆购置和报废更新第十四条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单位购置公务车必须遵循“先报批、后定编、再购买”的原则,经区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车辆定编手续,取得定编后再统一到区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第十五条各单位凡申请新购或报废更新公务车辆,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审批程序:(一)购车单位需填写《龙岗区行政事业单位新购(报废更新)申请表》(表样附后),并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的申请报告,送区公务车辆管理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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