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

锡府发[2004]68号批转区建设局关于无锡市锡山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区政府同意区建设局制定的关于《无锡市锡山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二年六月十二日无锡市锡山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区建设局二00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区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实施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和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有利于城镇旧区的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有利于建设项目的实施和促进经济发展。第四条区建设局主管全区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工作;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房屋拆迁的相关征地工作;区发展计划局、财政局、规划分局、房管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市郊供电分局、国税局、锡惠地税局等部门及有关镇、村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征地建设的需要,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在规划部门核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用地范围后,区建设局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一)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二)通知国土部门暂停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三)通知房管部门暂停办理改变房屋用途、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名户等手续;(四)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暂停办理的期限为一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限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报区建设局批准,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暂停期满(含延长期限)仍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可自行恢复办理各项手续。第七条暂停期间(含延长期)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一)出生、婚嫁;(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回原籍;(三)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报区建设局和拆迁范围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第八条建设单位实施拆迁,应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补偿安置方案等材料,向区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过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如需超过拆迁范围和期限,应到区建设局办理核准手续;终止拆迁项目的,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第九条区建设局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二)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地址、房屋结构和合法建筑面积;(三)收购补偿的计算标准、结算金额;(四)补偿、安置方式;(五)安置房屋的地点、面积、楼层和价值金额等;(六)搬迁期限;(七)争议的解决方式;(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未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或诉讼期间,拆迁人提供相应安置房屋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三条被拆迁房屋有争议的,应按照先拆迁、后处理的原则办理。被拆迁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必须服从建设需要,按工程建设要求,保证按期搬迁。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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