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

(2009年12月30日粤交运〔2009〕14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农业机械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和人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统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场地的规划布局,将行业发展规划纳入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化、规模化经营,鼓励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通过兼并、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做优做强。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作用,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行为,引导行业自律,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的条件以及辖区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第七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驾驶培训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设立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申请变更培训规模或者其他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的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驾驶员培训市场的供求信息。在受理新增驾培机构申请时,应当依据行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培训市场供求状况和方便群众等因素。---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条驾培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及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管理规定招收学员、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第十一条驾培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场地实景照片、投诉处理方式、驾培机构质量信誉等级和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及管理部门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第十二条驾培机构应在原许可的区域及场地从事经营教学活动。开设辅助性教练场地和招生经营点的,应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进行登记。辅助性教练场和招生经营点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设立辅助性教练场的,训练平场应为水泥或沥青等硬质路面,训练平场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不含办公场地、停车场及学员休息室等辅助设施);(二)设立招生经营点的,经营场所应当公示企业名称、培训范围、收费标准、驾培机构质量信誉等级等内容。第十三条驾培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学员报名可采用现场、网上和电话报名等方式。驾培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学员投诉渠道,并及时处理学员的投诉。第十四条驾驶培训应按照学时收费,驾培机构应公布辖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明确收费方式和收费的监管方式。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收取培训费用。第十五条驾培机构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气候特点、道路交通状况、地方驾驶证考试制度等情况规定或调整教学大纲的培训项目、内容、学时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驾培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收费方式和标准、培训内容以及时间安排和违约处理方式。可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为学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培训合同时,不得向学员承诺驾驶证考试时间和考试结果。培训合同应采用经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审定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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