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_全文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_全文.txt49礁石因为信念坚定,才激起了美丽的浪花;青春因为追求崇高,才格外地绚丽多彩。50因为年轻,所以自信;因为自信,所以年轻。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_全文网站首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司法考试律师黄页法治动态法律图书网上书店新书架法律人才法律书摘裁判文书法律文书合同范本法律网导航电子杂志法律学人法律书友会热点专题WAP版新法规速递新法规速递软件|最新国家法律法规|最新地方法规|中央颁布单位|地方法规颁布单位|法规释义|立法草案|VIP在线数据库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律图书馆》在线数据库VIP开放申请试用【法规标题】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4-10-22【失效时间】【全文】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支持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四、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除应上报推荐函以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四)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五)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六)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六、本通知第二、三条所列的融资租赁公司(即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七、融资租赁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交纳各种税款,若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偷逃税款,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取消对该企业执行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融资租赁公司在向有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八、融资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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