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崇安区人民法院院长的公开信

致崇安区人民法院院长的公开信尊敬的崇安区人民法院院长刘一勤同志:您好!我是周玉清,中共党员,原系无锡市崇安区靖海文化活动中心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现系崇安区人民政府上马墩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我的联系电话为:13093092010。我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02)崇经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特给您写信反映冤情。恳请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之规定,启动本案再审程序,对本案依法再审。我的主要理由是:一,承包协议是历史的延续和对客观事实的真实有效认可它既未掩盖任何法律禁止事项,也与纪委调查吴福兴的所有经济问题毫无关系,根本不存在任何非法目的。判决书认定“应付”区纪委调查,就是“目的非法”,所签协议便无效,毫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纯属政治笑话当年,崇安区纪委对吴福兴调查和处理的所有问题,全部都是1997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这一期间承包协议轧帐的问题,与2000年1月1日之后的承包协议毫无关系。因此,上马墩街道原党政主要负责人周建国同志和吴福兴根本不存在,也毫无必要通过签订2000年承包协议,来“应付”纪委对吴福兴经济问题的调查。我是上马墩街道文化中心事业编制的正式职工,中共正式党员。我从1993年底就开始连续承包文化中心,并帮街道偿还了100多万元的历史债务。1999年12月31日第二轮承包合同期满后,街道党政领导同意我继续承包,并于2000年5月底正式签订了承包合同。虽然该合同是在新一轮承包已进行了5个月时间签订的,相对于这5个月确实属于补签,但相对于之后的3年7个月的更长承包时间,则不属于补签合同。既然双方有承包关系存在,是事先签合同,还是承包期间签合同,甚至口头约定不签书面合同,法律都不禁止。无论那一级纪委或组织来调查,只要上马墩街道与我在合同的实体内容上实事求是,那么不管这份承包协议是纪委调查之前签,还是调查期间签,或者调查之后签,法律都是允许的。当时,没有任何组织免去周建国同志和吴福兴的职务,也没有任何组织要求他们停止行使一切职权,他们与我签订承包协议是职务行为,是历史的延续和对客观事实的真实有效认可。它既未掩盖任何法律禁止事项,也与纪委调查吴福兴的所有经济问题毫无关系,根本不存在“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按照判决书的逻辑,这份承包协议若在纪委调查之前签,就是“应付”调查;若在纪委调查期间签,那就是“对抗”调查了。若纪委调查一个月,则这一个月就不能签任何合同或干任何工作;若纪委一直调查不清问题,几年久拖不决,则永远不能签任何合同,永远不能干任何工作。“应付”区纪委的调查,就是目的非法;如果应付市纪委、省纪委,或者应付法院,则不要杀头了吗?---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这真是一个荒谬透顶的逻辑!是崇安区人民法院独一无二的“天才发明”!我认为,既便就是“应付”纪委或“对抗”纪委的调查,也不存在任何违法的问题。因为,首先这属于党内的事务,法院无权干涉。其次,这是人的思想问题和工作姿态、工作态度问题。普天之下,那个单位包括法院,没有需要“应付”的事情?那位领导包括所有法官,不是整天忙于“应付”各类检查、调查和日常工作?法律赋予法院管理这些问题的权力了吗?另外,仅是“应付”纪委一下而已,但承包合同实体内容真实可靠,它既没有掩盖任何事实真相,亦没有掩盖任何非法的企图和非法的目的,这份承包协议怎么就成为无效协议了?事实和法律依据何在?对当年轧帐并补签承包协议的行为,是用“迎接”一词,还是用“应付”一词来形容描述,只有褒义或贬义之分。仅是局外人对正常的公务活动所作的一种心理猜测和评价,人民法院不能据此猜测和评价,就得出轧帐行为有非法目的的错误结论。连市纪委和区纪委自已都从来没有认为,我们当年轧帐签约是“应付”纪委,人民法院从何得出“目的非法”的结论?!以上道理,本案合议庭成员是肚知心明的,亦晓得该判决根本不符合立法本意。因此该判决书违反常规,根本不敢公开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足见其心虚理亏。二,这份民事判决与所有与...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举报”。

常见问题具体如下:

1、问:已经付过费的文档可以多次下载吗?

      答:可以。登陆您已经付过费的账号,付过费的文档可以免费进行多次下载。

2、问:已经付过费的文档不知下载到什么地方去了?

     答:电脑端-浏览器下载列表里可以找到;手机端-文件管理或下载里可以找到。

            如以上两种方式都没有找到,请提供您的交易单号或截图及接收文档的邮箱等有效信息,发送到客服邮箱,客服经核实后,会将您已经付过费的文档即时发到您邮箱。

注:微信交易号是以“420000”开头的28位数字;

       支付宝交易号是以“2024XXXX”交易日期开头的28位数字。

客服邮箱:

biganzikefu@outlook.com

所有的文档都被视为“模板”,用于写作参考,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

文档大部份都是可以预览的,笔杆子文库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专业性等问题提供审核和保证,请慎重购买;

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依据;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或需要我们协助,可以联系客服邮箱:

biganzikefu@outlook.com

常见问题具体如下:

1、问:已经付过费的文档可以多次下载吗?

      答:可以。登陆您已经付过费的账号,付过费的文档可以免费进行多次下载。

2、问:已经付过费的文档不知下载到什么地方去了?

     答:电脑端-浏览器下载列表里可以找到;手机端-文件管理或下载里可以找到。

            如以上两种方式都没有找到,请提供您的交易单号或截图及接收文档的邮箱等有效信息,发送到客服邮箱,客服经核实后,会将您已经付过费的文档即时发到您邮箱。

注:微信交易号是以“420000”开头的28位数字;

       支付宝交易号是以“2024XXXX”交易日期开头的28位数字。

确认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