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1〕395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1〕395号)中确定的重点领域(已有专项资金专门予以支持的领域除外)发展,加快推动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凡是在厦门市登记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制造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第四条专项资金目前主要用于制造服务化、工业设计产业、工业化和信息化“两化”融合、生产性中介服务、产业功能区建设等领域,以及相关部门开展有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服务体系建设活动所需经费。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平公正、科学高效,专款专用、依法监督的原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查、批复;参与市经济发展局实施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论证;会同市经济发展局审查确定拟扶持项目及具体扶持金额;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参与市经济发展局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二)市经济发展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拟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订、发布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查;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论证;会同市财政局审查确定拟扶持项目及具体扶持金额;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第二章支持重点、标准及要求第七条支持重点及标准(一)制造服务化1.支持制造企业为提高专业服务在产品价值中的比重发展社会化的专业服务,组建成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独纳税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成立起两年内缴交的企业所得税3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2.对企业以制造业为基础开展总集成、总承包,实施的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支持工业企业开发工业旅游资源,经国家、省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工业旅游示范点,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二)工业设计产业1.鼓励建立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按设备和软件投入的一定比例(最多不超过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支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的工业设计中心,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3.鼓励制造企业与工业设计机构开展对接交流与合作,对合作项目在本市实现产业化,且新增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可分别给予生产企业、工业设计机构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4.对获得国际知名的工业设计、创意大赛金奖的企业或人员(应继续在本市工业设计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际知名的工业设计、创意大赛银奖或国家级(包括协会组织)的工业设计、创意大赛金奖的企业或人员(应继续在本市工业设计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工业化和信息化“两化”融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支持工业企业在研发设计、采购销售、经营管理等关键业务环节所开展的综合集成及模式创新等信息化项目。可给予不超过项目新增设备30%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支持开展面向产业服务与行业管理的信息化服务。包括针对研发设计、企业管理、共性技术、信息服务、交易服务、电子商务、工业物流、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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