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管理办法

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管理方法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管理暂行方法西宁市人民政府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西宁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经济开展,标准征用集体土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条例?的规定,结合西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征用集体土地,是指政府为社会公共利益及城市开展的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的行为。本方法适用于西宁市市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第三条西宁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统一征用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法的规定负责组织施行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用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征用集体土地。第四条征用集体土地必须严格贯彻非常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实在保护耕地的根本国策。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第五条征用集体土地必须符合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根据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对近期投资建立工程确定使用的集体土地实行规划控制。新村建立预留用地严格按政府批准的新村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进展建立。第六条征用集体土地严格执行年度建立用地方案,施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第七条征用集体土地应依法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服从国家建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积极配合征地工作的施行,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正常进展。第二章征地程序第八条征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立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并需将农用地转为建立用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根据建立需要和规划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征地范围,拟定征用土地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呈报说明书,分批次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立用地范围内,为施行村庄、集镇规划而占用农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农用地转为建立用地的范围,拟定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呈报说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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