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

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和保障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经主管部门登记的单位及有用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还适用《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中介专业服务的原则,实行网格化、社会化、专业化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评估和发布本地区消防安全状况,督导单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协调解决区域性消防安全问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安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信息沟通,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和行业协会开展本辖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消防安全委员会,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消防协会应当指导餐饮、酒店、网吧、娱乐等有关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性规范,对本行业单位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宣传,培训相关消防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引导、支持和帮助会员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第五条下列范围的单位中,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由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州(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消防安全管理需要,也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公众聚集场所管理单位;(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管理单位;(四)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管理单位;(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六)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七)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及大量使用易燃易爆化学---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物品的单位;(八)服装、鞋袜、玩具、电子器件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九)重要的科研单位;(十)其他重要单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单位,可以通过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向当地州(市)或者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由其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由省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消防安全管理需要制定并公布。第六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实行目录列管。州(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作列管目录;公安派出所按照管辖范围,对辖区内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制作列管目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将列管目录报所属公安机关,由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列管目录应当包括单位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姓名和职务消防安全管理人姓名和职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建筑消防安全情况、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等内容。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分别负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其他列管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监督检查:(一)建筑物或者场所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四)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五)按照本单位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六)经常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定期组织维修消防设施、器材;(八)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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