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

广州市河涌治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河涌的治理,改善城市环境,充分发挥河涌的综合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所称河涌,是指用于防洪,排涝,排水,航运的自然河道(珠江干流,流溪河除外),人工水道,人工湖泊;本规定所称河涌附属设施,是指水闸,截污栏,护栏,渠箱,泵站等设施;第三条在本市市辖区范畴内从事河涌治理,整治,利用,爱惜等有关的活动,必需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涌的主管部门;市市政治理部门依据市政府的分工,对市辖区范畴内的荔湾涌,司马澳口涌,沙基涌,马涌,新河浦涌,东濠涌,猎德涌和沙河涌(天平架桥到珠江段)及人工湖泊实施代治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治理部门,依据治理分工,负责辖区内河涌的具体治理工作;城市规划,市容环卫,环境爱惜,城市治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治理部门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第五条本市河涌专业规划应当符合区域防洪排涝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治理部门和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河涌应实行有方案整治,整治方案应当按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水及水污染防治要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市政治理部门分别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河涌治理范畴按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红线确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对尚未实施城市规划治理的河涌,治理范畴按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6米之间的全部区域确定;没有堤防的,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具体范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第七条在河涌治理范畴内,禁止以下行为:(一)设置机动车保管(修理)站,加油站,商品市场,饮食摊档;(二)利用河涌护栏设置广告,张挂标语;(三)擅自开启,关闭河涌附属设施;(四)毒鱼,炸鱼,电鱼,设置拦河渔具及在非指定的水域捕捞,垂钓;(五)种植高杆作物;(六)在水面浸泡竹木等物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八条确需在河涌治理范畴内爆破,打井,挖沙,取土,垦植,堆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的,应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治理部门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治理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批复;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治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第九条在河涌治理范畴内筑坝,围堰,修筑桥梁,道路,铺设地下管道,缆线,建设闸房,码头等建(构)筑物以及需要破堤穿堤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治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向方案部门申报立项;建设工程确需临时占用河涌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治理部门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治理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批复;---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治理部门对治理范畴内的河涌附属设施以及穿堤管道,缆线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河涌安全要求的,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整改;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治理部门应当制定方案,定期组织清疏河涌,保持河涌的畅通及清洁;第十二条城市生活污水应有方案逐步纳入城市污水系统集中处理,达到国家和省制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河涌;第十三条不经市政排水管网直接向河涌排水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治理部门审查批准;本规定实施前,未经市政排水管网直接向河涌排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治理部门办理排水登记手续;第十四条禁止以下污染河涌水质的行为:(一)向河涌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二)倾倒或排放垃圾,渣土,粪便和其他废弃物;(三)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四)排放油类,酸碱液及其他有毒有害液体;(五)排放未经消毒处理的含病原体污水;(六)其他污染河涌的行为;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治理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实行补救措施,赔偿缺失外,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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