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2013年4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4月1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自2013年5月19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夜景照明管理,规范夜景照明行为,美化城市夜景,展示西安历史文化名城形象,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和开发区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夜景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美化城市夜景为目的的装饰性照明。第四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夜景照明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发展和改革、建设、文物、市容园林、公安、财政、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夜景照明相关工作。第五条城市夜景照明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科学设置、节能环保、突出特色、和谐美观的原则。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建设夜景照明设施。第七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建设等部门编制市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城市夜景照明分区规划,并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下列建(构)筑物或场所,应当设置夜景照明设施:(一)繁华商业区和城市主要大街两侧的建(构)筑物;---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城市广场、绿化、雕塑、喷泉、车站、桥梁、风景名胜区、河湖水域及沿岸景观地带等公共场所及临时性重大活动的景观照明场所;(三)体育场(馆)、剧院、博物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文体设施;(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主要大街以外五十米以上的非住宅类建(构)筑物;(五)主要大街的广告灯箱、商业门匾;(六)市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及分区规划确定的其他场所。城市繁华商业区、主要大街两侧的建(构)筑物和城市景观地带的具体范围,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等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九条城市广场、桥梁、文物景点等政府部门管理的建(构)筑物或场所的夜景照明设施,由其管理部门设置;其他应当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建(构)筑物、场所,由其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第十条设置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市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图案、造型、规格比例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避免光污染;道路两侧的夜景照明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安全;(三)符合环保要求,有防火、防风、防漏电等安全设施;(四)采用平时、一般节假日、重大节假日(庆典活动)的分级亮化模式。第十一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设施技术规范、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从事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或城市广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分区规划,配套建设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办法实施前未配套建设夜景照明设施或者现有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不符合本办法和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第十三条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规划、建设事项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和分区规划对附属的夜景照明设施工程方案进行审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附属的夜景照明设施建设内容进行审查,并查验建设单位与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同步建设夜景照明设施责任书。市政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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